《教育法》於1995年頒布,分別於2009年和2015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6月XNUMX日生效。
共有86條。
關鍵點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所有公民,不論種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或宗教信仰如何,均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2.標準的中文口語和書面語是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在教育和教學中使用的基本語言。 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學生占主導地位的學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使用本民族或者本民族普遍使用的普通話和普通話,本民族的口語和書面語。教育。
3.國家實行包括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內的學校教育制度。
4,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院長或主要行政管理人員為中國國籍的公民,已在中國境內定居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職務條件,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命或解僱她。
5,在中國境外的個人,符合國家要求並完成相關手續的,可以進入中國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任教。 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