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法》於1995年頒布,分別於2015年和2018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75條。
關鍵點如下:
1,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發電以及電力供需(第二條)。
二,電力投資人在其投資幫助下所產生的電力,應享有合法權益。 他們應優先使用併入電網的電力,並有權控制和使用未併入電網的自給式發電廠。(第2條)
3,電網運行必須實施統一的控制和層級管理系統(第21條)
3,按照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電價進行分級和設置(第三十五條)。
4.國家提倡農村發展水能資源和建設中小型水力發電廠,促進農村電氣化。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能等能源建設農村電力,增加農村電力供應。(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