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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防救援條例(2018)

消防救援聯合條例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10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10 月 27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公共管理 災害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聯合條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救援銜級的設置
第三章消防救援銜級的編制
第四章消防救援銜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消防救援銜的晉級
第六章消防救援銜的保留,降級和取消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規模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增強消防救援人員的責任感,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於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指揮,管理和依法審查任務,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消防救援銜接製度。
消防救援銜接授予對象為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一領導管理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職人員。
第三條消防救援銜接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區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和相應的依據。
第四條消防救援聯絡高的人員對消防救援聯絡低的人員,消防救援接合高的為上級。高的為上級。
第五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主管消防救援銜接工作。
第二章消防救援銜級的設置
第六條消防救援聯合按照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消防員分別設置。
第七條管理指揮人員消防救援銜接下列三等十一級:
(一)主任,副主任,助理主任;
(二)指揮長: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三)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消防救援聯合設置下列二等八級,在消防救援聯合前冠以“專業技術”:
(一)指揮長: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二)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第九條消防員消防救援銜接設立以下三等八級:
(一)高級消防員: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
(二)中級消防員: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
(三)初級消防員: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
第三章消防救援銜級的編制
第十條管理指揮人員按照下列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接:
(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總監;
(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應急部隊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副主任;
(三)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領導指揮機構副職:助理主任;
(四)總隊級正職:高級指揮長;
(五)總隊級副職:一級指揮長;
(六)支隊級正職:二級指揮長;
(七)支隊級副職:三級指揮長;
(八)大隊級正職:一級指揮員;
(九)大隊級副職:二級指揮員;
(十)站(中隊)級正職:三級指揮員;
(十一)站(中隊)級副職:四級指揮員。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下列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接:
(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高級指揮長至三級指揮長;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指揮長至二級指揮員;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指揮長至四級指揮員。
第十二條消防員​​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編制消防救援銜接:
(一)工作滿二十四年的:一級消防長;
(二)工作滿二十年的:二級消防長;
(三)工作滿十六年的:三級消防長;
(四)工作滿十二年的:一級消防士;
(五)工作滿八年的:二級消防士;
(六)工作滿五年的:三級消防士;
(七)工作滿二年的:四級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預備消防士。
第四章消防救援銜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條授予消防救援銜接,以消防救援人員現任職務,德才表現,學歷學位,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第十四條初任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下列規定首次宣布消防救援銜接:
(一)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中招錄,取得大學專科,本科學歷的,授予四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接;取得優秀的研究生,授予三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接;取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
(二)從消防員選拔任命為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按照所任命的職務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接;
(三)從國家機關或者其他救援人員調入的,或者從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員中招錄的,按照所任命的職務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接。
第十五條初任消防員,按照以下規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銜接:
(一)從高中畢業生,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或者畢業生中招錄的,授予預備消防士;
(二)從退役士兵中招錄的,其服役年限計入工作時間,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接;
(三)從其他救援隊伍或者俱有專業技能的社會人員中招錄的,根據其軍隊相關專業工作時間,比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中同等條件人員,配備相應的消防救援銜接。
第十六條首次授予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消防救援銜接,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予以批准:
(一)授權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
(二)授予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領導批准;
(三)授予三級指揮長,一級指揮員,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後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隊人員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森林消防隊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准;
(四)授予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
第十七條首次授予消防員消防救援銜接,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部隊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准;
(二)授予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
第五章消防救援銜的晉級
第十八條消防救援銜接一般根據職務等級調整情況或工作年限逐級晉升。
消防救援人員晉升上一級消防救援銜接,適當勝任本職工作,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消防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上一級消防救援銜接。
第十九條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消防救援銜接晉升,一般而言職位等級晉升一致。
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取得全日制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消防員晉升消防救援銜接,其按照規定學制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時間視同工作時間,但不計入工齡。
第二十條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消防救援銜接晉升,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予以批准:
(一)晉升為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
(二)晉升為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領導批准;
(三)晉升為二級指揮長,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後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隊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森林消防隊領導領導機構正職領導批准;
(四)晉升為三級指揮長,一級指揮員,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
(五)晉升為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由支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
第二十一條消防員消防救援銜接晉升,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予以批准:
(一)晉升為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准;
(二)晉升為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
(三)晉升為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由支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准。
第二十二條消防救援人員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德才表現突出的,其消防救援銜接可以提前晉升。
第六章消防救援銜的保留,降級和取消
第二十三條消防救援人員退休後,其消防救援銜接此項保留。
消防救援人員按照國家規定退出消防救援人員,或者調離,辭職,被辭退的,其消防救援銜接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條消防救援人員因不勝任現任職務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的,其消防救援銜接調整調整至相應銜接級,調整的批准權限與原銜接級的權限相同。
第二十五條消防救援人員遭受降級,撤職處分的,適當降低消防救援銜接,降級的批准權限與原銜級的批准權限相同。
消防救援銜接降級不適用於四級指揮員和預備消防士。
第二十六條消防救援人員遭受開除處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消防救援銜接相應取消。
消防救援人員退休後犯罪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消防救援銜接標誌式樣和替代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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