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於1998年頒布,分別於2008年和2019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3年2019月XNUMX日生效。
共有74條。
關鍵點如下:
1,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
2.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警報的義務。 任何單位或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消防工作。 (第5條)
3,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或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 用人單位以及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對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第九條)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成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部門或者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準備消防設備,承擔消防和搶險工作。在火災中。(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