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於2009年頒布,分別於2015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54條。
關鍵點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2)食品製造商和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三)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和
(4)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第二條)
2,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及其規定的職能監督和管理食品生產和貿易活動。(第五條)
3,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標準。 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 食品生產商和經營者應遵守食品安全標準(第25條)
4,國家對食品生產和貿易實行許可製度。 從事食品生產,飲食或飲食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 但是,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證。(第35條)
(五)國家對膳食補充劑,特殊醫療用配方食品,嬰兒用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進行嚴格監督管理。(第七十四條)
六,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及與食品有關的產品,應符合中國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海外出口商和海外生產企業應保證出口到中國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並應負責標籤和說明的內容。 (第6和92條)
七,在國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對中國造成影響的,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負責。 ,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控制措施,並通知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 接到通知的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第九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