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衛生和檢疫法》於1986年頒布,分別於2007年,2009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7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7條。
關鍵點如下:
一,制定本法是為了防止傳染病傳入或傳出國外,進行邊防衛生和檢疫檢查,保護人類健康。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邊界和邊界河道的國際海港,機場和入境口岸設立邊境衛生檢疫辦公室。 這些辦公室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傳染病的隔離和監測以及衛生檢查。
3.傳染病是指檢疫性疾病或需要監測的傳染病。 檢疫性疾病是指國務院確定並宣布的鼠疫,霍亂,黃熱病和其他傳染病。 受到監測的傳染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