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於1985年頒布,分別於2002年,2009年和2013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3月XNUMX日生效。
共有75條。
關鍵點如下:
1.草原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草原除外。
2.對於國有草原,國務院應當代表國家行使其所有權。
三,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集體所有的草原或國有草原,可以由該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單獨或共同承包管理。
(四)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草地發展,本著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投資者發展草地的合法權益。
五,草原管理承包單位應當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過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 禁止開墾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