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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交易行為指引(2021)

外匯市場交易行為規範指引

法律類型 政府政策

發行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

公佈日期 2021 年 11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外來投資 銀行與金融

編輯 CJ觀察員

外匯市場交易行為規範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發展市場外匯,促進外匯市場誠信、公平、合理、有效經營,維護市場外匯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外匯市場是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外匯交易中心)等公司設立的國有組織交易平台進行人民幣對外匯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市場包括直接參與外匯市場交易的機構、交易中心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等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以及貨幣經紀公司等市場服務機構。
第四條本指引適用於在外匯市場的報告,以及外匯市場交易市場與客戶的交易。
本指引所稱客戶是指市場交易提供外彙和交易易後交易的對像機構、與市場交易相關服務的投資者交易機構等。
第五條外匯市場交易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規定;
(二)謙虛公開、公正、言論和狡猾信用的原則;
(三)堅持市場職業操守、市場潛在和相關業務規則。
六條交易中心在中央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管下,在規定範圍內組織外匯市場交易、市場監測和運營等事項,並製定具體的交易規則。
第七條上海清算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管下,為外匯市場交易提供供應等服務,制定制定體例規則。
第八條市場應承受的對外市場自律規範相關自律規範,市場競爭和競爭規則。
第二章交易管理
第九條地市場客戶應根據自身職責,公平、透明、誠信處理交易訂單或。
(一)充分考慮考慮客戶不同的任務類型的區別,從制度上為客戶實現公平、透明的結果;
(二)對客戶報價制度、陳述、向客戶報價應合理明示是可成交價格還是指示性價格;
(三)與客戶達成交易前,結合具體產品的改進方式,以適當適當的方式向客戶充分揭示相關信息,不得虛偽陳述或使用誤導性語言,不得違背真實意願;
(四)運用未完成的客戶訂單進行交易(如採集對沖),時而運用非常規交易技術(如聚合服務處理)行為可能與客戶利益產生潛在衝突,需向客戶充分披露;
(五)拒絕客戶指示或訂單應有正當理由,不得利已經拒絕的客戶提示或用訂單信息交換;
(六)擾亂市場自由,破壞公平競爭規則。
第十條為市場提供匯率基準的市場條件,應為市場提供匯率基準的合理性。
第十一條 市場可識別的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量
突,合理、有效的措施刪除或管理利益衝突,對不會被刪除或管理的利益衝突,市場應向用戶披露細節。利益衝突的方法包括但不限於:
(一)與客戶或其他市場的利益衝突;
(二)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
(三)工作人員與客戶存在親屬關係或其他共同利益關係;
(四)工作人員接受客戶禮品或招待;
(五)工作人員個人有相關交易。
第十二條市場佔有者在與其他市場用途或私自謀取利益,不得私自謀取利益。
第十三條市場研究或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價格對有重大影響的公開信息非從事交易活動,利用該信息建其他人從事交易活動。
第十四條向市場供給均衡的供給不足應合理充裕的供給外匯自營交易,極少的市場提供流動性,市場供求餘量,促進匯市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
第十五條市場准許從事以下行業行為:
(一)通過合謀或集中招商目的市場價格;
(二)監護市場支配地位影響價格或其他不公的交易行為;
(三)低劣或其他影響和價格合適的;
(四)其他或周邊市場公平和價格發現的市場交易行為。
第十六條市場准許從事市場犯罪行為:
(一)在交易中製造供需、價格以及價值的假象,包括但不限於虛增交易量、故意快速引用引誘市場的閃價與晃動欺詐、虛假多檔評論、營造市場行為度或價格變動錯覺的哄抬價等;
(二)無合理交易目的而請求交易、發起訂單等;
(三)在明知或根據市場目的應知信息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情況下,通過媒體(互聯網)或任何方式散播;
(四)編造、散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提交誤導性交易請求或訂單,引發市場交易或擾亂市場;
(五)其他或周邊市場交易和價格發現的市場行為行為。
第十七條 貨幣經紀公司可以在交易雙方的不足等自律交易確定的合理時機交易下,交易方提供其他交易市場服務,但不得為客戶虛增提供量便利。出於目的,以利益為目的,發現市場正常運行或降低價格過程為目的的報價、交易或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波動不可逆轉市場交易情況如遇突發事件、技術故障、技術故障,應及時知會交易各方,並根據新聞和誠信原則處理相關交易。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市場信息確定應建立有效的敏感信息和保護,制度敏感信息的知悉範圍,設置保護敏感信息限制,規範傳遞敏感信息的渠道和方式。敏感信息包括市場可能接收或產生的非公開信息:
(一)可能影響市場定價、流動性或產生重大影響的非公開;
(二)市場行情、客戶或其他市場行情的外匯交易相關信息;
(三)指定保密信息。
第二十條外匯市場交易信息交流一般應採用符合自律機制相關規定的交流方式。該交流方式應可準時、可審核、有、有訪問控制。
第二十一條市場狀況應保存交易信息記錄與交流信息記錄。交易信息記錄包括交易交易、交易執行等全面、完整、系統化的記錄,保存期限不短五年。交流信息記錄包括針對自身及與客戶交易的相關郵件、錄音、聊天記錄等交流,其中電子記錄保存期限與交易信息記錄一致性,真實記錄保存期限不短於兩年。交易中心平台達成的相關交易記錄和交易信息記錄。
第二十二條支持供應商對客交易的市場情況,需要另行調整規定,雙方約定向客戶提供相關的基礎信息、報價、衍生品標的物情況、經營、盈虧和持倉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應按規定履約行產品交易、結算結算和披露信息交易、公佈主要會員情況、成交量等基礎行情、以及結算量信息、交割量等,細化市場運行情況,按照規定披露相關交易、關聯交易監控或違約行為等情況。
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應該規定,不定期向外匯報送市場運行情況。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第四章內控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場可能建立合理的內部業務管理制度,根據其外匯市場性質、交易量、複雜性、參與程度、有效的組織結構和程度構建機制,確保自身參與市場活動有清晰、全面的監控能力。
第十五條市場前處理、應建立的前行與風險管理、後台職責機制,將交易管理、合規分開,將交易與交易後、會計、結算,在內部組織結構和部門設置上權責分明、相互制衡、人員分離。
第二十六條承載主經紀商的市場需求,應將主經業務與自身銷售、交易業務隔離。和自律規範等。
第二十七條 市場可應對的應對建立與自身角色相適應的監控機制和流程,有效識別和管理各種外匯易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
技術風險、風險風險、合規風險、法律風險,並極力應對范市場風險、市場風險等防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市場外匯市場應為所有外匯交易產品的交易確認、交易沖銷、組合對結算、支付和結算建立透明、高效、透明、有效控制風險的流程,保證交易後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完成。
第二十九條市場有償應徵執行,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可提供債務反洗錢和債務融資相關義務。
第三條市場行為應加強對交易相關人員的行為和管理,制定相關製度和流程識別可能出現的外匯市場行為行為交易,對交易活動中的行為行為的人員進行適當的表演和懲戒處,鼓勵員工在發現風險交易或禁錮時向其主管或指定負責人報告,確保通過該途徑發現的問題行為能夠停止、透明地。
第三十一條 市場獨立應制定的獨立審查流程,定期對本指引和改進情況進行、審查、記錄,督導審計發現問題的改進,對整改進行整改,跟踪評價、驗證,重大內部審計問題必須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第三十二條非市場應急響應其他方面針對本場指點現場引援的其他方面。對恢復部門及市場反饋的異常交流,應由獨立職能部門及時響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銀行執行本指引情 況 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外匯交易違規行為,國家外匯違規行為可以為用戶提供聯繫方式,並按照規定對人保持聯繫獎勵。
第三十五條市場違反外匯管制指引的,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犯罪行為的,應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銀行間外匯市場外幣對交易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七條影響市場選擇的方法或化解市場交易的收益,或者其他市場交易的收益,具體的行為規範由具體的國家自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市場需求與企業在外匯交易平台上的外匯交易,如達到本指引規定的監管,可以在短期內進行整改。 ;2022年末,應階段性指引發布之日起。
第四十條本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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