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於2020年頒布,並於10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1條,旨在為全國法院提供一個統一的標準,以審理涉及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的民事案件,從而更準確地適用《電子商務法》。
關鍵點如下:
1.平台的義務:如果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以下簡稱“平台”)知道或應該知道平台內的業務運營商(即在平台上開設商店的運營商,以下簡稱“平台”)由於“商家”侵犯知識產權,平台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刪除,阻止和斷開鏈接。 如果商戶反復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平台有權採取措施終止交易和服務。
2,侵權通知:根據《電子商務法》,如果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受到商人的侵犯,他/她有權通知平台採取必要的措施。 該通知應包括:知識產權證明,侵權的表面證據等。
3,非侵權聲明:根據《電子商務法》,商家收到平台發出的通知後,可以向平台提交非侵權聲明。 該聲明應包括:所有權證書,許可證書和其他表面上的非侵權證據。
4,權利人申請保全措施:在緊急情況下,如果平台不立即採取從貨架上取下貨物等措施,將對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進而權利人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5.商戶申請保存措施:平台對商戶採取措施後,在緊急情況下,如果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沒有立即恢復與商品的鏈接,或者通知人(即知識產權持有人) )不撤回通知或立即停止發送通知,則商家的合法利益將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害,然後商家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