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語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英雄保護法(2018)

英雄烈士保護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4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5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社會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做出的犧牲和貢獻。
近代以來,為了追求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鬥,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功勳彪炳史冊,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條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
國家保護英雄烈士,對英雄烈士此次褒揚,紀念,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可以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
第四條將該人民政府政府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將宣傳,弘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適當的依法訴訟責任,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軍隊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支出補充本級預算。
第五條每年9月30日為烈士紀念日,國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門廣場人民英雄遺址前古董紀念儀式,緬懷英雄烈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適當在烈士紀念日古董紀念活動。
古代英雄烈士紀念活動,邀請英雄烈士遺屬代表參加。
第六條在清明節和重要紀念日,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第七條國家建立並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紀念,緬懷英雄烈士。
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門廣場的人民英雄等級,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發展民族獨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家繁榮富強精神的象徵,是國家和人民紀念館,緬懷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紀念設施。
人民英雄憲法及其名稱,碑題,碑文,浮雕,圖形,標誌等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和保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加強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對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核定宣佈為文物保護單位。
中央財政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按照國家規定的補助金。
第九條英雄烈士紀念館設施免費提供向社會開放,供公眾瞻仰,紀念念英雄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先烈英靈。
前款規定的紀念設施由軍隊有關單位管理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實行開放。
第十條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適當完善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規範,方便瞻仰,紀念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格局。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軍隊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垂直的活動,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一條安葬英雄烈士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或古董莊嚴,肅穆,文明,節儉的送迎,安葬儀式。
第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引導公民莊嚴有序地開展祭掃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然為英雄烈士遺屬祭掃掃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適當引導公民通過瞻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網上祭奠等形式,銘記英雄烈士的事蹟,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條英雄烈士在國外安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外交,領事代表機構適當結合駐在國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祭掃活動。
國家通過與有關國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遺骸,遺物和史料,加強對位於國外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對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研究,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認識和記述歷史。
第十六條已有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補充加強對英雄烈士遺物,史料的收集,保護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編纂和宣傳工作。
國家鼓勵和支持革命老區發揮本地資源優勢,開展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研究,宣傳和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為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將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教育行政部門,其他類別學校提供將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替代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加強對學生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
第十八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適當鼓勵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蹟為替代,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廣播電視節目以及出版物的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
第十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播放或放映英雄烈士改變作品,發佈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廣泛宣傳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義務宣講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幫扶英雄烈士遺屬等公益活動的方式,參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為英雄烈士保護的,依法享受優惠。
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
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適當關心英雄烈士遺屬的生活情況,每年定期走訪慰問英雄烈士遺屬。
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或其他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適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網信和電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對網絡信息進行依法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發布或傳輸以違反侵犯,誹謗或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信息的,適當的要求網絡運營商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措施;對過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採取通知有關機構採取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措施傳播。
網絡運營商發現其用戶發布前款規定的信息的,立即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消除等處置措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排除。
第二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和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適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法定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遵循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協助機構適當依法提供法律協助服務。
第二十六條以侵害侵犯,誹謗或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損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軍隊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垂直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適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進行補充教育,責任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替代。
犯罪,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構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英雄烈士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