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2021月XNUMX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了《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細化完善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根據《實施細則》,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和組織在製定有關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則、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市場准入與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投標、政府採購、商業行為準則、資質標準,以及“個案”的具體政策措施。
《實施細則》規定的具體審查標準包括: (一)禁止對市場准入和退出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壁壘; (二)禁止向不公平競爭的經營者授予特許經營權; (三)不允許限制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購買或者使用; (四)禁止設立不受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約束的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審批程序或者備案程序; (五)禁止對非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暫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