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於1989年頒布,分別於2002年,2013年,2018年(2018月)和29年(2018月)修訂。 最新版本於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共有41條。
關鍵點如下:
1,國家商品檢驗局應當制定和調整《強制性進出口商品目錄》,並予以頒布實施。
2,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檢驗。 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查,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口。
3,商檢機構應當依照本法對實行許可證制度的進出口商品進行認證管理,對證件進行核對,並核實證件與商品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