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於1989年頒布,分別於2002年、2013年、2018年2018月、2021年29月和2021年修訂。 最新修訂於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
共有 39 篇文章。 該法旨在規范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係的順利發展。
關鍵點如下:
一、國務院設立負責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機構。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總局設立的地方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和依法設立的檢驗機構,依法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
二、進出口商品強制檢驗,是指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進行的合格評定。 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測試和檢驗; 評估、驗證和資質保證; 註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它們的結合。 商檢機關對上述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可以採用檢驗機構提供的檢驗結果。 國家進出口商檢總局對上述檢驗機構實施目錄管理。
三、進出口摻假商品、冒充真品、冒充偽劣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不合格商品,由商檢機關責令停止進出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該商品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