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分別於1995年,2000年,2015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6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29條。
關鍵點如下:
1,大氣污染防治要加強對煤炭,工業,機動車,輪船,粉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防治,促進區域大氣污染的聯合防治,對大氣污染物進行協同控制以及溫室氣體,例如顆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氨等。
2,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應當制定大氣質量標準。
3.在製定含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產品的質量標準時,如煤,石油焦,生物質燃料以及塗料,煙花爆竹,鍋爐等,應規定大氣環境保護要求。
4,國家將逐步促進大氣關鍵污染物排放權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