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科學技術進步法 (2021)

科學技術進步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12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教育法 高科技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21年修訂)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社會第一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全球化經濟轉化,推動科技創新資源引領和引領發展,全面發展社會主義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
堅持堅持理念,科技創新在國家現代化建設中實施國家重點發展,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戰略支撐,科教興國戰略、國家戰略新戰略和創新驅動戰略,走自主創新道路特色,建設科技強國。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提供前沿、健康提供經濟主、提供國家重大需求、提供人民生命,為促進戰場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世界安全科技和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服務。
國家鼓勵科學研究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提升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支持實現碳達峰新碳中和目標,推動生髮發展能力,實現傳統一流發展。
第四條 完善完善的創新體系,與國家創新體系、公益性創新、國家創新市場、創新型國家市場科技作用相結合,充分發揮配置資源的條件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開放性,優化資源配置科技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多種創新系統合作、創新生態化能力、創新能力和優化排序,提升重點突破能力,增強創新體系整體性能。
國家建設和科學技術強化研究開發機構、國家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為重要部分的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在關鍵領域和重點領域展開戰略引領和重大意義創新成效,國家服務重大戰略需要。
促進和發展科技安全,提高科技安全管理能力,支持國家安全防範技術和科技安全的機制,加強安全研究、開發與應用的應用,加強科技創新的管理和科技創新的管理國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交叉融合和共同促進。
擴大跨地區和跨領域的科學技術合作,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
國家加大與民用軍用技術協調發展,促進與民用技術資源的發展、開發技術的互通交流和使用軍用科學技術轉移,兩民軍用科學技術轉移。
第七條 國家鼓勵遵循科學技術活動國家服務自由探索相結合的原則與超前部署重大基礎研究、具有重大社會應用性目標的前沿技術研究和公益技術研究,支持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持續、穩定發展,加強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強。
第八條 國家保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保護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等權益。
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學校、事業公民和自主領域選擇開發,探索未知科學,企業事業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第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理論堅持聯繫實際、創新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應該創新能力和尚崇實踐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國家開展高等學校在科學技術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激勵高等學校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人才。
第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重要人才力量,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保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類似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全方位培養人才、人才推介、用好,構建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成長規律的環境,充分發揮人才第一作用。
第十一條 國家營造有科技單位創新的社會環境、激勵機關、群體組織組織、企業事業、支持社會組織和參與和參與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全都應當尊重、勞動知識、社會人才、尊重科學的創造,形成崇尚風尚。
第十二條 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是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科學的文化素質。
科學技術機構是建立科學技術團體、科學技術廣泛激勵機制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責任社會、科學技術等參與和支持的社會、開發組織活動。
第十三條製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營造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鼓勵自主創新。
單位事業、社會組織和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科學服務創新能力,提高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管理的能力,提高知識產權質量。
第一條建立和完善有十四條創新的國家科學技術體系評價。
科學技術評價應當堅持、評價公正的原則,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公平導向,根據科學技術的活動特點,分類不同
國務院決定領導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科技創新規劃,確定科學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國家技術規劃和重大項目。中長期技術發展、科技項目創新應當指導方針發揮資源導向作用,引導和支持科技發展佈局、配置和明確政策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地方人民黨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優化技術發展環境,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六條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科學技術工作的宏觀管理、工作進步協調、保障和監督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國務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方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國家協調科學項目的設立及重大合作計劃的建立,科學技術資源配置、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開發的整合以及科學技術合作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等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每年5月30日為全國科技工作者日。
建立和完善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國家設立最高科學技術獎等獎項,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獎勵。具體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活動的組織貢獻,或者個人建立科學技術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獎勵。
第二章基礎研究
第十九條加強基礎研究能力建設,人才科學發展規律和成長規律,強化項目、、基地系統佈局,為基礎研究發展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和國家條件的製度保障。
推進基礎研究探索和目標有機結合,圍繞科學技術導向、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重大需求和生命人民健康,聚焦關鍵技術問題,加大新興和戰略產業等研究,提昇科學技術的源頭流入能力。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開發、高等學校、企業等自身優勢,加強基礎研究,推動創新。
第二十條 建立穩定的支持基礎研究的國家財政機制。
國家有鼓勵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需要,合理確定基礎研究經費,加大對基礎研究發展的支持。
引導基金等基礎力量研究,國家捐贈、設立基金等多種途徑資助研究,通過財政、金融、傳播等政策支持。
逐步提高基礎研究計劃在全社會技術研究開發模式要求國家適應中的科學規律,與創新科技強國建設相適應。
第二十一條 國家設立自然科學,資助基礎研究,支持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
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可以建立人民自然科學基金,支持基礎研究。
第二十二條完善佈局與知識建設,推進交叉融合,促進基礎研究項目應用研究協調發展。
第二十三條國家基礎人才基礎基礎研究人才培養,支持加強對研究的研究,提高人才隊伍質量和水平。
國家建立滿足基礎研究需要的資源配置機制,基礎研究相適應的評價與激勵機制,營造潛心基礎研究的良好環境,和優秀的吸引科學技術人員投身基礎研究。
第二十四條 加強國家基礎研究基地建設。
國家完善基礎研究的基礎條件建設,行為開放共享。
第二十五條 支持高等學校加強基礎建設和基礎研究培養,基礎研究組織能力,促進高等學校基礎研究水平發展。
第三章 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二條國家鼓勵以應用研究與基礎研究,促進基礎研究、成果轉化為基礎研究發展。
完善共性基礎技術融入體系,促進創新產業鏈深度融合,保障產業鏈國家供應鏈安全。
第二十七條 和重大科研攻關機制,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民生命健康,建立、人才、基地、聯合配置,推進產學安全領域國家研究項目合作,推動關鍵核心技術自主控制。
第二條完善關鍵核心技術關舉國家體制,實施組織前關鍵核心技術的需求戰略任務,系統佈局科學重大項目、重大戰略技術科學技術研究。
第二十九條國家加強產業支持發展需求的共性技術平台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設,地方圍繞需求建設應用研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加強共性基礎,以鼓勵企業為產業化技術研究應用開展開發和開發市場研究。
第三十條 國家加大科技成果開發中試、工程化及應用,魔梯科技化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利用性成本建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積極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大技術轉移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高等財政制度。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和其他優勢特性、分工明確、風險共擔,按照市場機制、學校組織研究合作開發平台、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等,協同推進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果。
第三十二條 使用項目經費支出計劃建立的科學成果,在國家安全和利益不損害社會利益的技術成果、利益和技術利益下,授權項目承擔者取得相關知識產權,承擔國家項目責任投資人可以自行投資實施、向他人投資、其他人共同實施提交、許可聯合使用或定價等。
項目承擔者確定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前款,並規定向項目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且同時無正當理由的監督,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無權實施可以允許其他有實施或者無實施。
項目承擔者規定取得本條第一款的知識產權,為安全、利益和國家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允許其他國家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因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利益,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以資產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規定實施有關權利分配機制,改革國家科學和技術成果,依法履行或者長期使用的製度製度。
第三條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國家第十四項科學技術計劃所首次在全國范圍內使用。
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向境外的組織或個人行為,或許可境外的組織或個人獨占實施的,應經項目管理機構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對批准機構有規定的,按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標準應用試驗,按照全面審查慎重,推進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模式應用試驗,為新產品應用創造條件。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農業科學技術的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支持農業科技成果化,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利用技術引領農業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採取措施,支持公益性農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進行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
地方人民黨政府鼓勵和引導農業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科技特派員和農村群眾性技術組織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提供發展科學技術服務,為農民提供科學技術培訓和培訓指導。
國家推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標準制定相結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設計、製造相結合;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第三高等學校、企業和社會組織共同推進國家重大技術創新產品、服務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僱傭,參與國際標準制定。
第三,國家互助市場鼓勵和發展、統一網絡通、競爭的技術成果、網絡化開放技術評估、引導技術支持和創新創業服務等中介服務的建立、社會化、專業化化、信息化和各種技術交易體系和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推動服務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推廣。
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負、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章企業科技創新
第三十九條以企業為主體,以企業為主體,以企業為主導的研究機構、高等創新學校引導建立技術合作體系的技術創新體系,並扶持企業技術活動,支持企業牽頭國家科技攻關任務,在企業創新中的主體發揮作用,推動技術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成果、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主體集,促進各類創新因素向企業展示,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影響力和影響力的科技領軍企業,發揮企業的國家創新引領作用。
第四十條國家鼓勵企業開展以下活動:
(一)建立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二)同其他企業開發或合作技術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合作研究,聯合開發機構和平台建立科技企業研究建立開發機構和創新平台,或以委託等方式開展科學技術研究;
(三)培養、吸引和使用科學技術人員;
(四同科學研究開發機構、人才、職業技術或培訓)聯合培養機構學校培養高技能人才,高等學校技術到企業工作;
(五)建立博士後工作站或流動站;
(六)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開創向公眾開放的普及科學技術場館或設施。
第四十一條 加大企業創新,開展技術研究與創新,開展創新與創新的合作研究精神,開展創新技術與國家活動的合作研究。
國家鼓勵企業對引薦技術進行整理、提取和再創新。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開發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稅前列支並加算,設備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可以加速折舊。
十二條完善多層次資本,建立國家支持企業支持科技創新的市場條件的機制,推動自身發展。
國家加大引導和政策扶持,多拓寬創業創業投資來源,給予的發展支持。
國家完善科技型企業上市融資制度,暢通科技型企業上市資本,發揮市場服務科技創新的融資功能。
下列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優惠:
(一)從事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的企業;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投資企業科技型企業的創業;
(四)法律、行政法規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其他企業。
第四十四條 對國家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和科學技術中介、創新創業服務機構的建設和運營支持。
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和科學技術服務中介、創新創業服務機構應該為最大的技術創新提供。
十五條 應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和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企業研究的市場競爭力,增強自主創新的競爭能力。
第四條國家企業研究開發具有廣泛的約束性評價制度,創新的製度、分配和製度,鼓勵制度,完善。
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果等納入考核範圍。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國務院政府通過制定產業、財政、能源和能源等政策,引導、引導、推動新能源產品、新能源設備研究、開發、改進、相關工藝、氣候技術改造和更新等政策,傳播技術設備、工藝終止生產技術傳承的產品。
第五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四十八條 國家慈善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佈局,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在事關社會發展實驗室的重大創新科技領域,建立國家安全實驗室和國家實驗室,以國家實驗室為支撐,完善為國家實驗室的生產機制。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立的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應當堅持以國家需求為導向,提供公共科技湧入和創業科技支撐。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法人研究非法人組織也允許設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開展工作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利用財政性資金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優化配置,重複設置。
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可以建立博士後流動站或工作站。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在國外分支機構開發。
第五十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組織或參加學術活動;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自行決定開發使用、機構設置、績效考核及分配、職稱、確定科技成果轉化及分配、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及合理流動等內部管理事務;
(三)與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聯合諮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技術、技術服務等活動;
(四)獲得社會捐贈和資助;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開發製定章程,應按照章程規定的功能定位和範圍開展業務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加大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管理制度,遵循科學規範研究活動管理規範;不得組織、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性資金建立的科學技術開發開發活動,應該為目標和社會公共服務;有條件的,應該是公開的科學技術的場館或機構,組織利用國家開展科學技術研究向全球活動。
第二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成本建立的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應當建立職責明確、評估、開放、負責、管理規範的現代院所製度,建立院長科學機構或科學機構,建立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諮詢制和職工大會監督制等製度,並採用外部專家參與管理、接受社會監督;院長或代表所長的聘用影響機制。
第五十三條機構完善利用財政資金建立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製度,評估結果作為設立、支持、調整、終止的項目。
第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開放資源開發技術研究機構,開展第五類科學科學技術監督技術研究,對財政資源開放資源共享研究的有效利用。
鼓勵建立國家社會力量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合理範圍內開展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
第五十五條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自行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
建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能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平等競爭和參與實施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
完善對社會建立的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倡導制度。
第五十六條發展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等多元化支持國家創新主體,完善上市機制、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發展模式,引導新型創新主體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第六章科學技術人員
十七十七條營造環境、創造的社會,公平平等、公平擇優的環境待遇,為員工提供愛護環境、創造國家優生的生活科學技術潛入良好的尊重條件。
國家對人員進行監測,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社會地位,培養和造就科學人才,保障技術人員支持科技創新研究開發活動,發揮科學技術人員作用。對待公正科學技術人員及其科技成果。
第五十八條國家實施戰略戰略力量建設,優化人才梯隊結構,完善人才科學家、科技領軍等人才創新人才和團隊的培養、發現、引述、使用、評價機制、人才戰略梯隊、科研、管理機制等配套政策。
第五十九條 完善創新人才培養培養機制,在基礎教育中科學領域培養,在職業教育中技術人才培養,加強高等教育資源配置與科學技術領域創新人才培養的結合,加強完善戰略性科學技術人才數據庫。
六十條 團結一致、企業事業參與組織組織應發揮的作用,促進社會部門知識分子的價值、技術等創新成果分配,建立、建立、擴大機制、提高機制科學技術水平、提高人民群眾的技術水平;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優厚和榮譽激勵。
性成本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開發工作,在學校履行職責、工作職責、不發生衝突的本單位職權和設立機構,經不同地方同意,工作人員可以工作取得合法收入。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勵金,按照科技成果的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激勵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開發、高等學校、企業等採取權利、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
第六十一條 接受人民科學教育和政府單位事業應當保障技術人員繼續享有的權利,並為技術人員的合理、通暢、流動創造環境和條件,發揮作用。
十二條 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其學術水平和能力選擇工作單位、競聘相應的崗位,取得相應的職務或職務稱謂。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工作承諾,履行職責職責,完成職務或職務相應工作。
十三條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第六次對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評價標準,創新能力為國家貢獻的推動力,合理的評估、組合、配置資源、設置週期性地,形成有成果的科學技術潛心研究和創新的體系,科學技術人員的創新能力。
第六十四條 科學技術等相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完善科學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增強意識和保障能力,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評估流程,減輕科學技術申訴、材料報送運送人員、報銷科學等方面的科研成果,保障技術成果。
國家安全技術衛生單位在其國家保障工作的遠方、國家六方或危險環境中工作,所在崗位按照規定的安全保障規定,應提供和提供工作場所或工作場所的有關職業健康科學技術,適用於職業健康接受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等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十六條青年技術人員、僱員科學技術人員評價接受技術人員等在競聘專業技術職務、參與參與科學技術研究、承擔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第六次繼續教育等方面的平等科學平等權利。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
開拓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為青年科學技術人員成長創造環境和條件,激勵青年科學技術在領域勇於探索、敢於嘗試,發揮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發現、培養和使用青年科學技術人員技術人員的情況,應當作為評價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重要內容。
激發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完善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鼓勵培養女性科學技術人員,鼓勵和支持女性科學技術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發揮更大作用。
科學技術人員大力揚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作、育人的精神,堅守工匠精神,在弘各類科學技術活動中遵循道德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十八條國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探索、勇於承擔風險、營造創新、接受失敗等自由的良好表現。履責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監督免責。
第十九條 科研誠信作為對科學技術人員聘用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記錄、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開發、科學技術獎勵等的重要第六次合同。
第七屆科學技術人員有十條參加科學技術社會的權利。
科學技術團體按照章程在促進學術交流、推進建設、推動科技創新、開展科學技術活動等維護科學技術、社會科學技術、社會參與諮詢、科學技術人員自律和加強科學技術人員服務權益方面發揮作用。
科學技術協會和科學技術社會群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章 區域科技創新
第七屆國家科學技術與地方科學技術區域佈局,推動中央十一條資源科學發展區域科技創新引領區域科技發展。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為促進科技創造條件,為推動區域創新發展提供良好的創新環境。
第十三條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產業發展的與科學技術計劃相關的產業發展第七條的需求。
級以上政府及有關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應當企業平等競爭和參與實施;對符合行業發展需求、有明確市場應用程序學校的項目確定,應當企業鼓勵聯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高等院校共同實施。
地方重大科學技術計劃實施應與國家重大科學技術部署相銜接。
第七屆國務院可根據需要批准國家產業開發區、國家自主創新供區等科技園區,建立示範園區的建設、引導和扶持,形成特色和優勢,發揮集聚和優勢示範主動性。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戰略發展和地方發展需要,重大科技創新基地與平台建設,培育創新創業載體,打造區域科技創新高地。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科技創新中心和綜合性科學中心,發揮參與、創新改革和參與合作的科技作用。
第七十六條 鼓勵建立區域創新合作機制和協同互助機制,鼓勵建立地方黨派跨界科技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區域創新合作,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合理流動和高效集聚。
第七十七條 重大戰略可以利用區域創新平台,搭建技術、共享機制,促進人才流動,推動科學儀器設備、科技基礎設施、科學技術信息資源等區域開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區域轉化率。
第七十八條國家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區域科技創新模式,尊重區域科技創新集聚規律,因地制宜選擇具有特色區域的科技創新發展路徑。
第八章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
第七條 促進科學開放、互惠共享的合作與交流,國家生產製造技術專題國際研討會。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展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人員等各類創新企業參與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積極參與科學研究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資源開放流動,形成高水平水平的科技開放合作格局,推動世界科學技術進步。
第八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通過多種途徑建設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台,提供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服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發起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參與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八十二條國家展開更多方式支持多重科學技術挑戰,探索合作人類面臨的科學技術前沿。
國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積極參與和發起組織實施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國家完善國際科學技術研究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倫理、安全審查機制。
第八十三條 擴大科學技術計劃青年開放合作,國家鼓勵在華富力、企業外籍科學技術人員等承擔和參與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完善境外科學技術人員參與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機制。
第十四條國家完善相關服務和保障措施,鼓勵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進行第八次外籍科學技術研究工作,到中國從事科學技術開發工作。
利用財政性研究機構設立的高等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及其他科學技術組織可以根據開發需要,聘用境外科學技術人員。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籍籍傑出科學技術人員到中國工作科學技術研究,按照國家可以優先獲得在華外相關開發工作的權利,或者取得中國國籍。
第九章保障措施
十五條明確了國家重點財政性資金支出,並製定了產業、政策、政府採購、政府採購等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利用持續增長。
國家逐步製定科學生產科學技術制定十六條;以國家標準的科學技術比例控制全國范圍內的科學發展比例現在的比例,並不斷提高。
第七十七條 主要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應當用於下列事項的第八條:
(一)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與設施建設;
(二)基礎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
(三項經濟建設和社會具有戰略性、基礎性、發展性、對社會公益性的前沿技術研究、公益性技術研究和共重大性關鍵技術研究;
(四)重大共性關鍵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
(五)關係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的應用、推廣;
(六)農業新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
(七)科學技術人員的培養、吸引和使用;
(八)科學技術傳播。
對利用性資金建立機構的科學財政、國家在技術研究、實驗開發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八十八條 建立國家科學技術計劃,應當按照國家要求,聚焦國家戰略任務,跟踪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發布規律。
建立科學技術計劃協調機制和國家績效考核制度,加強專業化管理。
國家基金成立十九條,支持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
國家在必要時可以建立基礎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支持研究、聯合研究等方面的其他國際性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下列工作的十條,按照國家規定的後續活動鼓勵:
(一)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技術開發或科學技術普及的科研用品;
(三)為實施重大科學技術專項、科學重大項目,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國家國家技術項目;
(四)科學技術傳播館、基地等開展向公眾開放的科學技術傳播活動;
(五)捐贈資助科學研討會技術活動;
(六)法律、國家規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活動。
十一條 對全國自然人、和採購非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上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應當購買;在市場第一的,政府帶頭的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限制限制。
政府採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通過訂購實施。採購人應優先採用競爭性機構確定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高等學校企業進行研究開發,或產品合格後按約定採購方式。
第九十二條 鼓勵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並引導機構在信貸、投資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保險機構根據產業發展的需要金融保險開發能力,促進新應用。
第十一條 誠信國家技術規劃、優化配置的第九條,整合和國家科學實驗基地。
國家激勵設置綜合性科學技術實驗服務單位,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高等學校、企業科學技術人員提供或委託提供科學技術實驗服務。
遵循科學技術進步十四條購置需求,按照國家關心規劃、共同合作、優化配置、綜合性集成、政府指導、多方共建的原則,以大科學儀器、設備共建的原則,與資金合作對決當代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聯合評議工作。
第九十五條 國家科研論文加大學術期刊建設,完善科學技術交流信息機制,推進開放科學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交流和傳播。
十六、國家鼓勵各種組織或個人捐贈財產、設立科學技術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開發和第九條科學技術。
第十七條 使用財政性成本建立的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負責,在行動科技管理改革、開展第九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實施創新成果轉化活動過程中,相關人銳意探索,出現合理、準確,但要盡最大努力履行職責和監督管理職責,不計範圍內的職責範圍,不履行職責。
第十章監督管理
加強科研風控體系建設和科學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完善的科研風控十八條國家風建設技術創新監管體制,營造科技創新環境。
第九十九條完善科學技術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規範的諮詢和國家決策機制,行為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範化。
全面完善重大科學技術決策和重大政策,制定項目技術重大諮詢、與國家規劃技術科學相關的重大政策制定戰略,擴大範圍內科學技術參與技術人員的充分發揮作用庫,公眾參與。 ,開展科學評估,科學決策。
提高第一百條,加大財政科學技術經費科學績效管理,實現成本配置和國家使用的目的性審計,鼓勵財政和性質的技術使用情況、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財政資金建立的科學技術計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加強科研項目資金協商、評估、監管。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冒領、貪報、挪用、截留財政污性科學技術經費。
第一百條 建立科學技術項目分類管理機制,強化對項目實施的監控項目評價。利用財政資金來源建立的科學技術項目堅持,以目標導向、目標導向、國家目標導向為導向,按照國家目標導向項,按照關於擇優確定項目的承擔者。
建立科技專家審查系統、審查專家審查系統、篩選系統、專家審查和審查系統、專家審查、審查和調查系統。
第一百級主管部門的科學技術、科學技術資料、科學技術資料、科學技術資料、科學技術資料、科學技術資料等資源的信息系統和資源庫,及時向社會公佈使用科學技術資源的分發、情況。
科學技術的管理單位向社會公佈其資源所管理的科學技術資源的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並根據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規定的約定,按照規定的約定。
管理單位與用戶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由管理單位和用戶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確定。
第一百個國家建立科技倫理體系完善科技倫理規範規範,科技倫理教育和研究,三審查、評估、加強體系。
科學研究機構、高等、企業事業應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對等學校技術倫理審查機制,開展科技倫理審查活動。
第一百零四條國家科研誠信建設,科學技術項目誠信檔案及科研誠信管理制度,堅持預防與懲戒舉,建立自律與監督並重,完善對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處理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各類政府和單位相關行業部門加強科研誠信建設,企業和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的主體責任。
任何組織和不得發表演講、代言學術成果,不得從事個人數據、傳播計劃、科研成果,不得開展工作論文和實驗研究、代寫科學技術項目等材料的交易、代寫投影服務。
第一零五條國家建立國家基本科學技術統計調查制度和創新評價調查制度,掌握監測技術活動情況和創新評價調查制度。
國家規定的及時性項目科學報告製度,財政性資金資助的承擔者應當按照提交的技術報告。
第一百零零零零零碎碎的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製度,加強科學技術保密能力建設,保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秘密。
國家建立重要的生物種質資源、遺傳資源、數據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和核心技術出境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七年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利益、危害人體健康、公共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
作業科學技術活動,有關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範。對嚴重違反科學技術活動應管理規範的組織和個人,由科學技術行政等部門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數據庫。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科學技術行政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履行公職人員的直接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的直接責任參考處分。
第一百零條違反本法規定,設備職權阻撓、九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活動,或利用職權打壓、排擠、刁難科學責任技術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冒領、貪污、令報、截留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或社會捐贈資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改正,追回有關虛財政性資金,責令退還捐贈資金,警告通知批評,並可以暫停技術,或者終止參與相關的科學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以勞務,杜絕一定的內部承擔或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對直接負責的人員行政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供參考和處置處分。
第一條有關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購置大型儀器、設備後,不履行科學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主管部門令正,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責任人員提供其他指導分。
第一百一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十二條、違反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活動的,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相關單位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取得的財政性資金或者有所得的,由有關部門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科學技術,追繳財政性資金,追繳違法所得;案件行為的,由有關部門終止部門向社會公開其行政處分行為和授權,禁止一定期限內直接承擔或承擔參與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技術活動責任;辦公室行政管理和處分。
遵照本法規定,演講、演講成果,發表、傳播技術傳播科研成果,或從事實驗研究數據、傳播技術、科研成果,或從事實驗研究的數據、代寫、項目材料等的傳播、聲明、代寫項目服務的,由發布、傳播技術、科研成果、部門警告通報處罰,處以勞役;或者有違法所得的,沒有收銷所得;情節情節的,吊放許可證的。
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工程科學技術活動違反科學技術指導活動管理規範的有關責任,可改正,期改正,或警告通報批評,並由暫停部門,或者支持撤銷有關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情節嚴重的,杜絕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取消一定期限內的財政性資金活動管理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供給處分。
第一百條履行本法規定,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由部門依法授予的獎勵,追回獎章、證書和獎金等,並規定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提名單位或提供暫停資料、材料、協助獲取國家技術獎勵的,由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有關部門的,或取消資格,並要求其處分。
第一百五十條違反規定的行為,本法未作行政處罰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按照規定;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的,承擔本法的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治安管理的;依法治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涉及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的其他有關事項,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

中國司法觀察員的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