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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振興法(2021年)

鄉村振興促進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4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6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公共管理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產業發展
第三章人才支持
第四章文化
第五章生態保護
第六章組織建設
第七章 校園融合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農民進步、農民全面發展,農村農業現代化,全面社會主義現代化,制定本法建設。
第二條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鄉村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組織振興,推動本振振興發展等活動,推動鄉村振興發展等活動。
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文化等多重功能的生態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促進鄉村振興應該按照產業興、宜生態宜居、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文化的總要求,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建設、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社會建設,發揮鄉村鄉村在農業保障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等方面的特色功能。
第四條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該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倡導,交流創新、溝通、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振興道路,促進共同新進,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幹部配備上優先考慮,在配置上優先滿足,在資金上優先保障,在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
(二)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保障,維護農民最高利益;
(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倡導山水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四)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改革配置中的決定性,發揮作用,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結構性改革發展和資源發展,不斷解放和鄉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五)堅持因地制宜、先行、循序漸進,順應鄉村發展規劃,根據鄉村的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條件位、資源扶植、產業基礎分類推進。
第五條國家鞏固和完善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一結合的綜合經營體制,發展壯大農村集體所有製經濟。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農村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體系,促進經濟合理化、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以工補農、以城帶鄉、促進工農互促、伴侶互補、共同發展、共同發展的新型工農農村關係。
第七條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為國家,大力弘揚民族精神和精神,加強鄉村傳統文化保護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發展鄉村文化。
每年農曆秋分日為中國農民豐收節。
國家實施以我為主、糧食國內、糧食產能、糧食安全進口、科技支持的糧食戰略,堅持藏糧地、藏糧於技術,採取措施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糧食安全產業帶,研究糧食加工、流通、儲備,XNUMX 層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保障糧食安全。
國家完善糧食加工、儲存、運輸標準,提高糧食加工出品率和上下,提高節糧減損。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中央活動、省負總責、市縣鄉採取行動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農村人民政府應該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並建立鄉村振興發展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製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各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組織、重大指導和監督;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全體幹部、指導和監督檢查;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十一條人民群眾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該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和政策,鼓勵、人民群眾、社會組織、支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獎勵。
第二章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國家耕耘農村集體財產,制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產業發展活力,促進農民集體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增長。
農村人民應該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推進政府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數字鄉村建設,建設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和農業發展有機農業。
第十三條服裝優化農業生產力推廣,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產業,保障和重要的老年營養保健和國家安全,鼓勵訓練、品質提升、品牌打造糧食和傳統生產,推動農業對外質量提高農業質量、公開和開放。
國家重大重大健康保障,分項明確明確目標,構建科學合理、安全有效的重大健康體系。
第十四條建立國家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條,嚴格控制耕地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等其他類型農用地。耕地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國家重點基本農田保護製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業生產教育,建設並保護高標準農田。
地方人民政府應該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五條 國家加強農業種質保護利用和種質庫,支持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實施農業和畜禽等良種培育資源育種關鍵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推廣和推廣良好的業態,並實施各種國家安全審查措施,促進業態發展。
第十六條國家醫療器械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創新主體,構建以企業主體、產學研協同的創新機制,強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企業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平台,加強新實驗室、新平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農業,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生物智慧農業、農業加工、綠色農業設施農業品等領域創新,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推進農村農業創新驅動發展。
國家整體農業評估農業試驗評估、能力、成果專利保護製度,保證對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關注,激發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促進有傳播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創新推廣方式,提出社會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 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生產和推廣應用,主要畜牧設備生產機械化、農業林草業機械化,提高農業牧業、漁業和農業初加工的裝備,推動農機農藝融合、化水平信息化融合,促進化生產與農田建設相適應、服務模式與農業機械習慣經營相適應。
國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加強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生產經營信息化。
第十九條旅遊農業產業人民政府應出身農村資源和生態農業優勢,支持特色鄉村工業、農業、現代農業、鄉村手、綠色建材、紅色、鄉村旅遊、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的發展;引導新型經營主體通過特色化、化經營,合理配置生產要素,促進鄉村產業園區;支持特色農業優勢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農村創業園、休閒農業和鄉村鄉村旅遊重點村鎮等的建設;農業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市場建設,加強農業流通骨幹網絡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鼓勵企業獲得國際通行的農業認證,增強鄉村產業運動。
發展鄉村產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條農民農民政府應制定扶持政策,加強指導服務,返鄉入鄉人員在鄉村創業創新,促進鄉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
第二十一條人民群眾政府應該建立有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農民擴大收入增長,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組織國家衛生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使集體成員提供生產生活服務,保障成員從集體經營收入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國家支持農民農業合作、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民產生的特殊自然型利益鏈聯合農業,農民共享全產業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條人民政府需要加強農業農業(林、牧、漁場)規劃建設,推進農業(林、牧、漁場)現代農業發展,鼓勵農業農(林、牧、漁場)在農業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示範作用。
第二十三條人民政府應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鼓勵銷供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完善市場配套機制,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發揮為農服務性合作組織經濟的作用。
第三章人才支持
第二十四條國家鄉村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行動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本土,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條教育農村教育教學模式,農民教育農村學校學業條件,支持網絡遠程教育,農村基礎教育質量,鄉村教師教育教學模式,農民公費教師教育等吸收高等高等學生嬉戲到鄉村任教,對學校在職業鄉村任教的教師在稱作為等方面的優待,保障和改進鄉村教師教師提高鄉村教師水平、整體素質和鄉村教育現代化水平。
鄉村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力建設,支持鄉村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參加培訓、進修,建立鄉村鄉村職業發展機制,對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培訓項目,鼓勵醫學院校園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衛生機構、開辦鄉村醫療診所、醫療衛生知識,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國家人民政府醫療用品經濟農業科技人才、經營管理人才、社會服務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加強鄉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鄉村文化骨幹力量。
第二十六條文化農民教育和繼續教育培訓,加強組織支持農業培訓、農村創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有、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創新創業帶頭人。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涉農相關學校,增加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專業精神,鼓舞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到農村大學生創業。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城市人才向鄉村流動,建立新興社區、合作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與交流機制。
縣級人民應該建立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機制,政府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公益服務平台,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和生活黨、農村集體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工人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福利資助。
第四章文化
第二十九條精神文明政府組織宣講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文明建設,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條推進人民除農民政府應規慣常農民文化體育生活,普及科學健康的生產活動,發揮村莊民約積極作用,自帶科學知識,易,破風大辦,鋪張浪費大操等陳規陋習,孝老愛親、節約節約、狡猾守信,促進男女平等,創造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文明建設鄉村。
第三十一條人民政府應該完善鄉村文化體育設施和網絡服務運行機制,鼓勵農民組織的農民群眾體育、節日民等活動,利用廣播電視、視聽網絡和流行新聞刊,推廣鄉村文化服務宣傳,提供便利及公共文化服務。
農村人民政府應支持農業振興農民表演生活藝術創作,鼓吹農民和鄉村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
第三十二條農業人民政府應採取保護措施和非物種措施,努力做好農業文化建設,弘揚優秀文化,發展和優秀訓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該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特色村寨的保護,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措施防禦和火災、洪水、地震等災害。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該堅持規劃引導、示範示範,有計劃地農業建設特色村級、特色突出的區、特色產業落、發展鄉村特色文化體育產業,推動鄉村特色傳統傳統工藝振興,積極推動廣電鄉村建設,青春農村文化市場。
第五章生態保護
十四條國家健全重要生態系統保護機制和生態保護機制,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綠化美化鄉村環境,建設美麗鄉村鄉村。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藥、節能等先進的節育技術,促進種養結合、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糧食人民應採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農業推行生產減少糧食生產、糧食生產、教育、生態生態化,引導全社會發展節約模式、綠色生產文明、文明健康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第三十六條人民政府應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等保護修復,荒荒漠化、石漠化、水土垃圾綜合治理,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第三十七條 人民衛生垃圾政府應建立政府、農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綜合整治農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廣衛生和貧易行的,農村農村垃圾和污水,加強鄉村無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生活改造農村人居環境。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了農村家庭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體系,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安全補貼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和服務,加強農村發展規劃管控,勉強願意佔用耕地房建;鼓勵農村住宅設計表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鼓勵農村建設採用新型建築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房。
第三條國家農業對農業十三條、高毒、高毒、高殘留的糧食、獸藥採取限用措施。農業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國家的農藥、獸藥或其他有害物質。 ,不得違反農業質量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超量劑量、超範圍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相關品。
第四十條國家公園耕地耕種、修復、休耕和草原公園休閒養生息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必須確定江湖划划海限捕、禁捕的時間和區域,並可以根據河流超範圍情況,劃定禁止、限制交通區域。
禁止農業將污染環境、生態的污染、產業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業農村轉移或向農業農村轉移其他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泥土,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污染的廢棄土地或肥料用於田和土地複墾。
人民群眾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實施廢舊膜和農業等農業用品回收處理,推進糧食生產、畜禽地方糞污資源化利用,嚴格控制湖庫、近岸岸投餌網箱養殖。
第六章組織建設
第四十一條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責任、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持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無處不在活力、和諧的善治鄉村。
人民地方人民政府應該加強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鄉鎮建設鄉村生態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
第四十二條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的行動領導作用。婚禮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該在鄉鎮鎮鎮黨委和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整個製程自我,發展集體所有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並應該認同監督。
第四條農業國家建立健全農村農村職業幹部隊伍的培養、、配備、管理機制,拔出優秀幹部參加到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軍事裝備提高了農村職業農村幹部的能力和水平,獨立的農村職業基層幹部隊伍農業農民相關支持支持,建設農民農業幹部工作幹部。
第四十四條科學地方人民政府應該建立健全有效的基層管理體制,建立鄉村鎮機構,加強鄉村鄉村幹部培訓,鄉村基層服務體系,夯實鄉村鄉村基礎基礎。
第四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支持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完成實踐委員會民主決策機制和村務公開制度,實踐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教育、服務、自我監督。
第四十六條人民政府應引導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集體資源服務、集體經濟組織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多種經營主體,建設農業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四十七條縣縣政府應採取措施加強基層群眾組織建設,組織支持、規範和引導農村社會,勞動力基層群眾團、農村社會組織集體群眾、基層群眾發展、服務群眾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加強基層基層建設,鼓勵村民鎮人民根據需要設立法律職權律師,鼓勵有條件地方在基層建立法律服務工作室,致力於支持法律教育宣傳和人民調解處,健全心理護理調解機制,推進法治建設。
第四十九條地方農村農村人民政府必須守農村社會治安,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支持和平建設;農村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堅強農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重新開始救援、應急廣播、食品、應急、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七章 校園融合
第五十條農業戰略人民政府應配合推進鄉村興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的實施,規劃城鎮化和鄉村發展,規劃景觀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鄉村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佈局,逐步全面全民覆蓋、普惠共享、農村整體整體服務體系,鄉村鄉村教育發展,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鐧富足。
第五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政府人民應該優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佈局,按照農民意志、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因地制宜佈置鄉村佈局,擬編制鄉村規劃,分類揀選村莊建設,精心整理村莊並並清除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序拆除並村莊。
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規劃、建設、管護城鄉以及垃圾污水處理、供電、供氣、供電、供電、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促進農村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農村發展需求,保障農村健康發展,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第五十三條國家發展農村社會事業,促進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向農村發展,提升鄉村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推進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均資源等化。
國家鄉村鄉村便民服務體系,提升鄉村服務數字化綜合水平,支持公共村莊設施和綜合信息,平台服務機構和服務類,完善服務運行機制,促進社會服務與自我服務有效腦水平,增強生產生活服務功能。
第五十四國家完善農村醫療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保障條文,支持鄉村提高社會保障服務水平;建立健全社區基本養老保險保障確定和基礎基礎標準調整,確保農村居民基本健康調整養老保險伴隨經濟社會發展進步。
國家支持農民按規定參加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國家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農村農村家庭養育等社會救助,加強農村留守發展、婦女和農村輔導人員,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農村普惠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
第五十五條國家促進形成平等競爭、規範、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支持城鄉均等的公共創業服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勤保障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耕作進城落戶,不得以土地佔有經營為主,基礎使用權、集體收益權、宅基地分配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推進取得居住證的農民及其隨遷享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社會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鼓勵城市居民到鄉村旅遊、休閒度假、養生養老等,但不得破壞鄉村生態環境,不得破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手術輔助產業帶動產業發展,在保障農民主體地位的基礎上健全聯農帶農機制,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產業鏈發展。
第五條同農民工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採取措施鼓勵進城工人,一大批農民工勞動者平等就業、酬勞,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個國家建立健全農業保護體系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以上保障制度級人民政府應該保證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支持,持續不斷增長、持續不斷增加、與不斷增加。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人民、省農業、直轄市政府可以申請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
農村人民應該深入研究農田資源,全面開展長效監督,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條農村人口人口監測政府扶貧措施脫貧地區生活發展,建立農村收入、持續發展地區幫扶長效機制,開展脫貧地區發展;建立健全易返貧貧人口動態預警和幫扶機械,實現蛻變脫貧堅物同鄉村振興有效攻攻。
國家大力對革命老區、民族、邊疆地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條國家根據增加的信息、優化存量、提高指標的原則,制定了旨在發展新型農業知識體系的政策。
第六十一條有關農村人口政府必須承擔取之農、主要用之於農的原則,按照國家調整土地使用權使用範圍,提高農村農業土地分配使用權,重點用於高標準農田、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農業發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該按照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
國家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第六十三條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資助保障機制,完善鄉村資產抵押擔保權能,加強振興金融支持和服務。
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擔保機構必須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第六十四條國家發現多層次資本市場,多重點關注農企業重點發展,規範債券市場,促進涉農企業利用多種方式融資;大型期貨市場,發揮期貨市場價格和風險分散功能。
第六十五條國家建立鄉村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金融惠金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完善支持鄉村振興探索研究機制,促進農村普羅普發展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該在範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信貸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務,支持對鄉村振興業務的支持。
商業銀行必須結合自身功能定位和業務優勢,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增加對農民和農業經營業主的信貸海報,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該主要為當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於當地農業農村發展。
第六十六條國家建立組織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制定政策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商業性支持農業保險業務,支持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自願自願互助合作保險。
縣級人民政府需要醫療保險費額外保險等措施,支持機構適當增加保險,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促進農業發展。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推進節約約集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大力推進農村農村耕地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改進農村更新建設保障用地,農村農村產業、公共土地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須保障鄉村產業用地,用地指標必須向鄉村發展推廣,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用於優先折抵鄉村產業發展需要的建設用地指標,探索開發建設的供地新方式。
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並要求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利用等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方式交由單位或個人使用,優先用於發展集體所有製經濟和鄉村鄉村產業。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八條國家戲劇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九條國務院和省、政府、直轄市人民有關部門建立建設鄉村振興體系的進展指標和統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該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評估。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政府人民政府應該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應該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七十一條地方政府人民報告政府每年從一級人民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反饋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條條、審計等部門分工對農業農村實施保障措施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實施。
第七十三條鄉村人民政府不相關部門在促進工作中執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按照法律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動通知處分。
違反有關兒童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問題,由有關主管部門主動提供信息;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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