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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法(2023)

意識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23 年 3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2023 年 3 月 15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憲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法律
第一節立法權限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三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員大會立法程序
第四節法律解釋
第十五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四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款和單行條款、法規
第一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二節章
第五章適用與備案審核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康全國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殊色社會正義法律體系,發起立法和竜仕領,並推發展社會正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正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條例和單條例的製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製定,修改和廢止,按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磐石學”重要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正義思想為指導,推進中國特色社會正義法治體系建設,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正義現代化國家。
第四條立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保障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擁堵中華民。
第五條應當憲法的,原則原則,依照原則原則原則原則權限權限權限
第六條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完全程序人民民主主,尊重和保障人民權利,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立法應當人民的意願,發揚社會正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與立法活動。
第七條立法應當從現實中發出,適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造的要求,科學合乎規範公民、法人和其他憲章、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法律規范正確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替代性。
第八條立法應當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銅匠中華民族共體意義文明推介明建置。
第九條立法應當適用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引導、推動、規範、楪呑相映治理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法律
第一節立法權限
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規定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除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員會議制定相關法律。
第XNUMX條以下事項只能製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監察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生產、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製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違反;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分級徵收管理等基準基本製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
(八)民事基本製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製度;
(十)投訴制度和仲裁基本製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行使決定,權要晉淏法院,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但有關係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制人自身的強制施塗和處罪、司法制等事項除外。
第十三條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的、事項、範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循的原則等。
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授權機關法定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製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四條授權法律事項,經過實踐檢驗,規定法律的條款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委員委託時。制定後,相關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第十五條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授權決定行使被授權的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換授予給其他機關。
第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成員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特定事項授權在規定期限和範圍內清洗遲緩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暫時調整整頓或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的事項,實證可行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會議有代辦;改革法律的條款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長授權的期限,或者恢復施行有法律規定。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家事務委員會、中央軍務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程序。
第十八條一個代表團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參加會議有立法,關的專員會議審議、提出是否加入會議程序的意思,再決定是否加入會議程序。
專門委員會籌備的時候,可以邀請參與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九條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議員虞依依照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查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由提案人向大會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按照前款規定的法律案,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替換有關情況相對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審查,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議決定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以法律案告臣可,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徵求代表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列進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程序的法律案,全國代表大會聽取提案人的發言後,由各代表隊進行議案。
各有關立法法律案時,進行人為派人的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主要立法法律案時,根據初步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適當派人介紹情況。
會第二十二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程序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議。
第二十三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的法律案,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委會委員,委員會的議案案件進行了一項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涉及的符合性問題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過後。
第二十四條 列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程序的法律案,必須時,團長常務團長可以召集各代表團長會議的大會,就法中律頇案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逐步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討論此事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會第二十五條列進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的法律案,在交表決前,提案人要請求挽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持人大舉團隊,對法律案件的審議立即停止。
第二十六條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委員代表提出步驟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代表代表的意見進入下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法律草案修改稿各代表團審議,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向改行,修改退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身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署署長命令以公開。
第三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員大會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條委員會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國家機關、中央軍務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項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徵求意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議議案,或先交有關的專職委員會議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常務委員會議議案程序。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件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改完善後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成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會長會議決定是否加入常務委員會,先交有關的專員會議審議、提出是否加入會議程序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加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案。
專門委員會籌備的時候,可以邀請參與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會第三十一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案程序的法律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律案發給常務委員。
常務委員會會議制定法律案件時,聘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二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程序的法律案,一般應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階段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初步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製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會議的匯總,由評估。
常務委員會委員會議第三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關於法律草審議案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議員對立法進行審查。
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參加聯席會議或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第三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議議案程序的法律案,各方的意見比擬一致的,可以經過兩次常務委員會議議案後代言項比較為單一或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的意思比一致,或者遇到有緊張情緒的,也可以經過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表決。
第三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成員會議審議法律案件時,提出案件的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制定法律案件時,根據小組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適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三十五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案程序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職委員會議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印發會議委員。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負責法律案件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六條加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案的法律案,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成員、有關的專職委員各方提出的意見,對法律案件進行統計一次審查,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審查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涉及的合憲性問題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修改情況的匯報中提出以說明。應當向有關係的專職專員會反噴。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案件時,應當請有關的專職委員會的成員列表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七條專員會議審議法律案件時,應當召集全體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係、組織情有關係負擔詢問。
第三十八條專員會議之間對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時,應及時向專員會議報告。
第三十九條 加入取消常務委員會會議議案的法律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職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執行機構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
法律案件有關問題的專業性,需要進行可行性評估的,適當審查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
法律案件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可以加入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人群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適當將法律預算發送相關領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
第四十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案程序的法律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後將法律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法等求意見,但經委長會議決定不公開的除外。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徵求意見的情況應向社會通報。
第四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案的法律案,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收整分組審議的意見和各方意見他有相關資料,送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的專家委員會,並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二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的法律案,在立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以備案可行法律草案中主要製度規範的可執行性、法律出台時間、法律實施的社會效益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評估情況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成員會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以說明。
第十四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案的法律案,在交表決前,提案人要請求挽回的,應當說明理由,委員會委員鏟屎事務委員會報告,對法律案件的審查立即停止。
第四十四條法律草案修改稿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成員的會議審議,提交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草案投票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投票前,委員長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投票。
單獨表決的條款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後,委員長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法律草案決案結算不以敦付表可支付表決,交憲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職委員會進入下一步審議。
第四十五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製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孟愎愎愄視滿兩年的,或者因暫時不付表決也過了兩年沒有再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議案審議的,委員長會議可以決定永遠停止審議,並向常務委員會議報告;必須時,委婉呀延期審議。
第四十六條對法律中同同類條款進行進行進行進行,一條款條款條款條款條款條款個別個別條款條款進行條款條款條款條款條款條款法律案條款條款,經法律案,經
第四十七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署署長命令以公開。
第四節法律解釋
第四十八條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會第四十九條國家事務委員會、中央軍務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國民委委員可,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或提出相關法律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第五十條常務委員會議工作機構研究擬議法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加入常務委員會議議案。
第五十一條 法律解脫草案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成員的委託意向,提出法律解釋解草案決稿。
第五十二條法律解草案決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以公開。
第十五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工具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十五節其他規定
第五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成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起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第五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成員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過制定、修改、廢墟修正、解釋典型的多種形式,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性、時效性。
第五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規劃、專項立法規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憲工作。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議案和建議,廣泛徵集意見,科學論證評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按照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外領域障礙的立堤要求項目。立法計劃和立法計劃由委員會成員長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人員負責編制立法規劃、擬訂立法計劃,並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務,要戚臣計劃和立法計劃的落實。
第五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係的專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姬;局性、基本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員會或人員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專業性法定的法律預算,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五十八條 提出法律案,應同時提出法律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須的參考資料。修改法律的,返還代理當的對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裹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必須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涉及符合性問題的相關意見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區分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第五十九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成員提出的法律案,在列會議程序前,提出案者有權回复。
第六十條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法律案件,如果提出案件的人認為必須以法律規定可,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團、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進入會議議案程序;其中,未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六十一條法律應明確規定施行日期。
第六十二條簽署公法的主席命令載明該法的製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法律署署公示後,法律文書以及法律草案的說明、審查結果報告等,應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中國公民公報和圍內發布的報紙上刊。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佈的法律文本為標准文本。
第六十三條法律的修改和廢止程序,適用本章的有規定。
法律被修改的,正確公佈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廢止的,除以其他法律規定廢止該法律的以外,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宣布。
第六十四條法律草案與其他法律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提案人應當以說明並提出處理意見,必須時應噹噹提請提停止其他法律相關規定的提案。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職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認為需要修改或廢除其他法律相關規定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十五條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編、章、節、條、款、項、目。
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順序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順序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順序表述。
法律標題的題註法定載明機關,通過日期。通過修改的法律,適當順序載明修改機關,修改日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編制立法技術規範。
第六十六條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項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有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典出令日行規定,法律對配組的具體規定製造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國家機關不能在期限內工作出配的具體規定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說明情。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係的專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對有法律關係或法律中有關係的委員會進行。評估情況應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成員出有法律問題的決定,適用本法的有規定。
會第六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具有相關性的問題的法律詢問進行研究以回答,並報事務。
第七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基層立法聯繫點,深入基層群眾和有關係的人案件和立法工作的意思。
第七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填表情況。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七十二條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
行政法規可以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製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適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通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必須及時提請請國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條國家機關法制機構應根據國家總工作部模擬訂國家機關年度立法計劃,報國家機關監察機關。項目應當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和立法規劃相關聯。國家事務院法律機構應及時跟踪了了解國家機關各部門落實立法律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製定行政法規的,適當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第七十四條 行政法規定由國家機關有部門或國家機關法制機構承擔責任起草,重要的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憲政國家法律規制法律組織起草。行政法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正式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但經國務院決定不公佈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行政法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將草案及其他說明、各方對草案主要問題和不同意見送料國家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國務院法制機構適當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報告和草案修訂稿,審查報告對對主要問題作出說明。
第七十六條行政法的決定程序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機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行政法規定由總署署國務院令公佈。
有關國防建設的行政法規,可以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共同簽署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公佈。
第七十八條行政法規署署公示後,同時在國家機關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
在國務院公報上公佈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准文本。
第七十九條國家機關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進行行政管理等領導領域的特殊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和範圍內暫時緩和掩飾適用行政法的部分規定。
第四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款和單行條款、法規
第一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八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府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法律、法律、法律相抓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地方性規定。
第八十一條 設區的市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總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相同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方性法規定相觸的前面提下,可以對城市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製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園區的商場法律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必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會批准後施。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員的投訴法律,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認為同憲法、法律、行政法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法規定不觸摸的,應該在四個月內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准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作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貫通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製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轄區的設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設置區的城市製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法律規定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區的市場,經濟特區所在地區的市場和國家機關已經批准的更大的市場已經制定的地方法規,淶及璦本閣款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第八十二條地方性規定可以下面列事制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製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XNUMX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遷徙市、地方的具體情況和現實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律。在國家製定的法律或製定法律規定生效後,地方性法律規定相同法律或製定法律規定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公務以修改或廢止。
地區的市場、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地域性規定,限於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
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地區協調展開的需要,要可以以座性規定,在本行行政區內或有相關區內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區協同立法作業機制。
第八十四條經濟特區所處地區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治,在執行內實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浦東新區法律,在浦東新區。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範圇內。
第八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照當地方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明的特點,制定自治的條件和單舉行為。治條例和單行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按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修改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進行的規定承諾變通規定。
第八十六條規定本行行政區特別重要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第八十七條地方性法規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提出、審議和表決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各階級國民議會等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本法第二章第一二節、第三節、第五節的規定,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規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的統一提案的機構提出成果的報告和修訂修改稿。
第八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規定由大會主席團發佈公告以公開。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公佈。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准後,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公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准後,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公佈。
會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公示後,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噹噹代民眾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本地人民代表大會網站以及在本行行政區範圍內發布的報紙上刊。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為標准文本。
第九十條省、自治取消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基層立堡聯合,深築壘人群和有關係的地方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的意見。
第二節章
第九十一條 國家機關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備行政管理職務能力的直接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和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國家統計局政法、決定、命令,在本部的權限範圍內,制定章程。
沒有法律或者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的法律法規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九十二條 涉及兩個以上國家機關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提出國家機關製定行政法規或由國家機關有相關部門主管章。
第九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和本省、自治的區、直轄市,制定規則章。
地方政府法規章可以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製定法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地區的市場、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於城市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明墓建築、歷史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已製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摸及上面描述的項目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貫通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製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製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適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法規章不得設置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第九十四條國家機關門戶章程和地方政府章程的製定程序,參照本法第三章的章程,由國家機關章程製定。
第九十五條部門規章應當部門事務會議或委員會成員會議決定。
地方政府規章章經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決定。
第九十六條部規章由部首長簽命令予以公開。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或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公佈。
第九十七條簽署,及時及時及時公報部門公報中國政府法制法制信息網以及在全國國內發行發行發行的的
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佈後,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國務院公報或部門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公佈的法規章文本為標准文本。
第五章適用與備案審核
第九十八條 憲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制、地方性法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櫊氵都不見得。
第九十九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法規。
行政法規的效能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一百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法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一百零一條 自治條例和單條例依法對法、行政法規定、地方性法作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犯法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部門章之間、部門章與地方政府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施行。
第一百零三條同一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章程,特殊規定的不統一與一般規制特殊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地方性法律規定、自我治療條例和單條例、規章不源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的公民和嫁人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殊規定除外。
第一百零五條對同事項的新新一般與舊特別規定規定,不一致不不特別特別,不不不,不確定確定確定確定確定確定確定適用適用適用適用適用適用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重新,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一百零六條地方性法規、法規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依照下表規定的權限作裁定:
(一)同一機關製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重新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在同一事項的規定之間,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當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適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法規章之間,部門法規章與地方政府法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重新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的替代,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第一百零七條 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條例和單條例、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依孟一照眙眙法規定的權限以更改或銷售:
(一)超越權限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的重複,經判定可能改變或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適當的改變或撤銷的;
(五)違背法定程序的。
第一百零八條修改或營銷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章程的權限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力改變或委託營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當的法律,有權力銷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力推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持觸的行政法,有權推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相法制,有權力銷售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會批准的違反背憲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製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第一百零九條 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條例和單條例、規章應當在公示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公報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設立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說明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適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既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律、浦東新區法律、海南自由貿易備案時,應當說明改變通的情況。
會第一百一十條國家事務委員會、中央軍委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人物委員會認為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或會者法律相牽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入行審的要求,由全國公民提出要求專家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務組織以及公民認為的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條例和單行表格例律相牽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須時,送有關的專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一百十一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行政制度、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制度等進行主動審核,並且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核。
國家機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針對報送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例,部規章和省、自治區的驛站、直營店確定的章程進入主動態審核,並且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核。
第一百一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核中是否為行政法規範、地方性法律規範、自治表格榜樣和法或法律相觸,或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要召集委員會,指定機關到會說明情,再向指定機關提出出書面審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廢止的意思,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政和法律委員會、有關係的法官事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前款規定,向制定機構提出委員會意見,按照所提意見對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修改或廢止的,審查終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認為行政和立法、地方法律法規、統計例如同憲法或法相抵觸,或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需要修改或廢止,而製定機關不予修改或廢止的,應向委員會長會議提出以出售的議案、建議,由委員會委員長會議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係的專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按規定要求,將審查情況向國家搜搜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市民反饋,並可以向社會會公開。
第一百一十四條其他接收備案的機關報備案的地方性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定的審核程序順序,按順序,按順序的原則,由接受備案的機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備案審查機應用當建立健康備案審查聯動機制,對應當由其他機制處理的審計委員會要遷移議,及時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對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章程和其他規例性文件,制定機械機關基礎一個原則和革新發展的需要進行清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中央軍委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戰區、軍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偵察隊,可以依據法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軍事法律、決定、使命,在其權下定軍事章。
軍事法規,軍事法規章在武裝力量內部實施。
軍事法規,軍事法規章的製定,修改和廢止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制定監察法規定,報全國憲政監察員工會備案。
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工具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攖文對具,應當主要攖文對具,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則。遇到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提出製定、修改的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特定應用法律的解釋,適當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進行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條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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