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於1983年頒布,並於2016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7年2016月XNUMX日生效。
共有53條。
關鍵點如下:
1,本法適用於在中國沿海水域航行,靠泊或作業的所有船舶,設施和人員,以及該船舶和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二,未經外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和港口。 但是,在人員無法及時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如人員重病,發動機故障或船舶遇險或尋求避風港之類的意外情況,它們可能會在進入中國內水或港口時緊急處理向主管當局報告,並應遵守其指示。
三,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外國軍用船隻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
4,在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的國際航線上航行的船隻,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
5,外國打算將船舶或飛機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或領海上空搜救遇險船隻或人員時,必須徵得中國主管當局的批准。
6.未經主管當局批准,不得搶救或拆除沿海水域中沉沒的船隻或沉沒的物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