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於1999年頒布,分別於2009年,2014年和2016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7年2016月XNUMX日生效。
共有45條。
關鍵點如下:
一,在中國和海洋範圍內從事氣象觀測,預報,服務,氣象災害預防,氣候資源開發和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中國管轄的地區。
二,公益性氣象服務應當是氣象工作的重中之重。
3,其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和中國管轄海域開展的氣象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4,氣象部門,氣象台應當向社區發布氣象預報和惡劣天氣預警,並隨天氣變化及時補充或改正。 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區發布此類預測或警告。
五,政府氣象部門應當安排與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重大區域經濟發展項目和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大型項目有關的氣候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