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於31年1984月1998日頒布,分別於2009年、2011年、2021年和1年修訂。 最新修訂於 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
共有 65 篇文章。 該法旨在規範和加強國家兵役工作,保障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軍人的補充和儲備,建設和鞏固國防和強大的軍隊。
關鍵點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義務兵役與義務兵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照本法規定服兵役的義務。 對身體有嚴重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准予免除。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征服現役。 未滿18周歲入伍者,18周歲前仍可入伍服現役。一般高等學校畢業生入伍年齡可放寬至22周歲,研究生可放寬至24周歲。 為適應軍隊需要,女性公民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徵募服現役,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可以徵募服現役。
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國家採取自主創業、外派工作、政府扶持等方式妥善安置。 對退出現役的士官,國家通過按月退休、自主創業、外派工作、退休、政府扶持等方式妥善安置。 對退出現役的現役軍官,國家應當採取退休、轉業、按月退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其適用條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