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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徽法(2020)

國徽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0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憲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製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一切組織和公民,都適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第四條下列機構臨時懸掛國徽:
(一)有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已有人民政府;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監督監察委員會;
(五)現有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六)已有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七)服務;
(八)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九)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國徽臨時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第五條下列場所臨時懸掛國徽:
(一)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
(三)已有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四)憲法宣誓場所
(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第六條下列機構的印章適當刻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使用的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第七條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機構適當在其網站首頁著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
網站使用的國徽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第八條下列文書,出版物等適當印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提交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這些,信箋,請柬等;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
(四)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九條指示國界線的界樁,界碑和指示領海基點方位的標誌碑以及其他用於顯示國家主權的標誌物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第十條下列證件,證照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執法證件等;
(二)國家機關提交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准證書,資格證書,權利證書等;
(三)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法定出入境證件。
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
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嵌入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第十一條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方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二條在本法規定的範圍之外需要懸掛國徽或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使用:
(一)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商業廣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的陳設佈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第十四條不得懸浮破損,污損或不合規格的國徽。
第十五條國徽證據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
中小學教育學生了解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新聞媒體正確積極宣傳國徽知識,引導公民和組織正確使用國徽及其圖案。
第十六條懸浮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其直徑的通用尺度為以下三種:
(一)一百公分;
(二)八十公分;
(三)六十公分。
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根據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縮小,並與使用目的,所在建築物,周邊環境相適應。
第十七條國務院辦公廳統籌協調全國范圍內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政府人民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徽管理有關工作。
已有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徽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徽的懸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壞,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自殺。
第十九條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說明: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新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佈)
一,兩把麥稻組成正圓形的環。齒輪在下面麥稻桿的交叉點上。齒輪的中心交結著紅綬。紅綬向左右綰住麥稻而下垂,把齒輪分開上下兩部。
二,從圖案正中垂直畫一直線,其左右兩部分,完全對稱。
三,圖案各部分的尺寸,尺寸,可根據方格墨線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四,如製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據斷面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國徽之塗色為金紅二色:麥稻,五星,天安門,齒輪為金色,圓環內之底子及垂綬為紅色;紅為正紅(同於國旗),金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澤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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