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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旗法(2020)

國旗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0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尚未生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憲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規范國旗的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宣布的國旗制法說明製作。
特殊情況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根據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縮小。
國旗,旗桿的尺度比例適當,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周邊環境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適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五條下列場所或機構所在地,適當每日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中國國會中央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服務;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下列機構所在地處在工作日昇掛國旗:
(一)中國共產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共有委員會;
(二)國務院各部門;
(三)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地方共有人民政府;
(五)中國共產黨地方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監督委員會;
(六)地方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七)地方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八)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最高委員會;
(九)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
(十)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適當每日昇掛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在開放日昇掛,懸掛國旗。
第七條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國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可用吊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適當升掛國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法定升掛國旗。
古代憲法宣誓儀式時,適當在宣誓場所懸掛國旗。
第八條古董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
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壞國旗尊嚴。
網絡使用的國旗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第十條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二條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執行出入境邊防檢查,邊境管理,治安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遵循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可以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遵循本法規定正確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四條升掛國旗時,可以古董升旗儀式。
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員面對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
北京天安門廣場每日古董升旗儀式。
學校除假期外,每週古董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五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諾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人。
古代國家公祭儀式或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的特別傷亡的,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下半旗誌哀,也可以在部分區域或特定場所下半旗誌哀。
遵循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遵循本條規定的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國務院決定。
第十六條下列人士逝世,古代哀悼儀式時,其遺體,靈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蓋國旗:
(一)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士。
覆蓋國旗時,國旗不得觸及地面,儀式結束後必須將國旗重置保存。
第十七條升掛國旗,適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正確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適當將國旗放置中心,上方或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八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正確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適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替換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相對的替換處;降下時,適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九條不得升掛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
不得隨意放置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更換,處置。大型人群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可以替代或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第二十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使用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國旗證據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
中小學法定教育學生了解國旗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旗升掛使用規範和升旗儀式禮儀。
新聞媒體正確積極宣傳國旗知識,引導公民和組織正確使用國旗及其圖案。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辦公廳統籌協調全國范圍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地方政府人民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
已有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旗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對各自分區範圍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壞,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腐蝕。
第二十四條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國旗制法說明
(1949年9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佈)
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桿在左一個面為說明之標準。對於旗桿在右一個面,凡本件所稱左均應改右,所稱右均應改左。
(一)旗面為紅色,格子,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有黃色五角星五顆。 ;四星較小,其兩端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旗桿套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與畫法如下:
甲,為合理確定五星之位置,先將旗面對分為四個替代的分隔,將左上方的機箱上下劃為十等分,左右劃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點,在該機箱上五下五,左五右十隔開。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一點應位於圓之正上方。然後放入五點中各相隔的兩點相聯,使各成一直線。此五直線所構成的輪廓線,即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個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顆小五角星的中心點,第一點在該機箱上二下八,左十右五相鄰,第二點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相鄰,第三點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相鄰,第四點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相鄰。作四個圓。在每個圓上各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中均須各有一點位於大五角星中心點與以上四個圓心的各聯結線上。然後用構成大五角星的同樣方法,構成小五角星。此四顆小五角星均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五角星的中心點。
(三)國旗之通用尺度定為如下五種,各界酌情替代:
甲,長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長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長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長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長96公分,高64公分。
國旗制法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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