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於2005年頒布,分別於2015年和2017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47條。
關鍵點如下:
1,公證是公證機構按照法定程序並根據自然人,法人或任何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具有法律意義的民法行為以及事實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證明。
2.公證處是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認證機構,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公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25- 65歲之間;
(三)公正正直,守法守紀,品德高尚;
(四)通過全國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和
(5)在公證處實習2年以上,或者俱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從業經驗,在公證處實習1年以上,並通過了評估。
4,凡需要在中國境外使用公證書的人,使用公證書的國家需要事先取得證明的,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證明機構和相關國家/地區的中國大使館(領事館)。
五,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件,應作為確定事實的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