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1995 年 8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1995 年 8 月 28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仲裁司法審查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該通知規定,涉及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案件,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向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告。當它要否認有效性、拒絕承認或拒絕執行時,它會被定位。
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無效、不予認可和/或不執行決定的,應當將意見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建立這種內部報告製度是為了確保統一判斷標準和正確適用國際條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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