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於2017年頒布,並於1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94條。
關鍵點如下:
1,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為防止由於技術原因,人為原因或自然災害引起的核事故並最大程度地減少放射性後果的任何活動通過針對核設施,核材料和其他相關放射性廢物採取足夠的預防,保護,緩解,監管和其他安全措施來預防核事故。
2,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監督管理。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核設施或核材料的安全。 公民,法人或任何其他組織應有權依法獲得核安全信息,如果遭受核損害,有權根據法律要求賠償。
4,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披露與核安全有關的行政許可以及有關核安全,總體安全形勢,輻射環境質量,核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監督檢查報告等信息。核事故。 法律要求公開披露的核安全信息應通過政府公告,網站或任何其他有助於公眾了解的方式及時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