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意見建議,人民法院應加強與仲裁機構的聯繫。 它在第10條中引用:“尊重商事仲裁規則和仲裁規則,妥善處理仲裁機構的保存申請,依法處理仲裁裁決無效或不予執行的案件,並使司法審查規範化涉外事務或外國商事仲裁裁決的程序。
此外,《意見》還提出“促進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機制全球化”(第十六條),即通過進一步加強與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調解的交流與合作,提高中國爭議解決機制的國際競爭力和公信力。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組織。 這可能為中國實施“一帶一路”倡議等重大戰略提供司法協助。
法律類型
司法政策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16 年 6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16 年 6 月 28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該意見建議,人民法院應加強與仲裁機構的聯繫。 它在第10條中引用:“尊重商事仲裁規則和仲裁規則,妥善處理仲裁機構的保存申請,依法處理仲裁裁決無效或不予執行的案件,並使司法審查規範化涉外事務或外國商事仲裁裁決的程序。
此外,《意見》還提出“促進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機制全球化”(第十六條),即通過進一步加強與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調解的交流與合作,提高中國爭議解決機制的國際競爭力和公信力。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組織。 這可能為中國實施“一帶一路”倡議等重大戰略提供司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