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大對依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處罰的意見於2020年頒布,並於14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6條,旨在增加對知識產權侵權的處罰。
關鍵點如下:
1,命令提前停止侵權:在侵權事實明確,可以確定侵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法責令提前停止侵權。
2,行為保全:侵犯或迫在眉睫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申請行為保全。 權利人在申請保留行為的同時還申請停止侵權的事前判決,法院應當共同審查兩項。
3,侵權人承擔侵權所得證據的舉證責任:權利人請求法院根據侵權所得確定賠償金額並出示證據的,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出示證據。他的財產與侵權所得有關; 如果侵權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提供證據或沒有按要求提供證據,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要求和現有證據確定賠償金額。
4,最高賠償額: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要求,通過接近或達到最高賠償額確定法律賠償額。
5,剝奪第二次侵權的機會:法院應沒收違法所得,並加強對個人的罰款,以使罪犯再次喪失侵犯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