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關於處理跨境賭博犯罪若干問題的意見(2020)

進行跨境競爭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公安部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佈日期 2020 年 8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8 月 30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刑法 刑事訴訟

編輯 CJ觀察員

關於進行網絡調查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公通字[2010] 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依法懲治網絡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處置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進行網絡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網上設立執法人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視頻,數據,組織活動,具有以下一種之一,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放置事件”行為:
(一)建立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互聯網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互聯網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競爭網站利潤細分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以下某種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最高累積達到3百萬以上的;
(二)賭資資本逐步達到30百萬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逐步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景點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分數,違法所得數額在3百萬以上的;
(五)參與罰款網站的利潤分割,違法所得的罰款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擊敗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競爭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事實。
二,關於網上設立執法人員共同犯罪的認定和涉嫌
明知是分網站,而提供提供以下服務或幫助的,屬於設立法庭罪的共同犯罪,並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
(一)為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發布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費用服務費用在2百萬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償還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幫助賭博籌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分段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為分段網站投放廣告逐漸增加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達到最高額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以下事實之一,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發布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消除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臨時規避調查或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發起法庭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嫌。
三,關於網絡欺詐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
的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識別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擊敗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識別。
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使用其作為籌碼條形碼的,賭資籌碼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的資金數額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認定。
對於建立犯罪犯罪中的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帳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帳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根據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景點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可以認定其為景點網站的代理。
四,關於網絡犯罪犯罪案件的納入
網絡犯罪犯罪案件的地域範圍內,應堅持以犯罪地域為主體,被告人居住的地域為輔的原則。
“犯罪地”包括站點服務器,網絡連接地,站點建立者,管理者位置,以及站點代理人,參賭人實施網絡競爭行為地等。
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域網絡打擊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著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網絡糾紛案件,必要時加以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分配。
為保證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審查,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關於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異議或辦案單位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重新分配,不再自行移送有轉移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五,關於電子證據的收集與保全
偵查機關對於能夠證明在犯罪案件真實情況下的網站頁面,上網記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記錄,電子賬冊等電子數據,盡可能作為刑事證據提取,複製,固定。
偵查人員正確對提取,複製,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製作相關文字說明,記錄案由,對象,內容以及提取,複製,固定的時間,地點,方法,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並由提取,複製,固定電子數據的製作人,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簽名或蓋章,附所提取,複製,固定的電子數據一併隨案移送。
對於電子數據存儲在境外的計算機上的,或者偵查機關從分揀網站提取電子數據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必須由能夠證明提取,複製,固定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蓋章,記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對提取,複製,固定有關電子數據的過程快照或錄像。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