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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2020)

專利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0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6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知識產權 專利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國專利法 專利法
(4年12月198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二十七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改27年4月199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17年25月2000日根據6年27月200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改;第四次修改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22 年 17 月 2020 日的大會)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實施,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制定本法。經濟和社會。 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二條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本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為產品、工藝或其改進提出的任何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它們的組合提出的適合實際使用的新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替代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對形狀、圖案或者它們的組合,或者顏色與形狀、圖案的組合,具有豐富的審美情趣,適合工業應用。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引起的富有美感並一直為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專利工作的管理工作。 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第三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單一的審查和審查專利申請,具有同樣的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其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需要保密的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發明創造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不授予專利權。 第五條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具有專利權。
取得、利用其發展所依賴的遺傳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在職工履行職責過程中,或者主要利用用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用人單位。 申請獲得批准後,雇主為專利權人。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處分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以便利有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利用。 第六條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為了執行發明創造。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發揮其發明創造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應用。
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申請獲得批准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對於利用雇主的材料和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雇主與發明人或設計者簽訂了提供專利權或專利權的合同,此規定為準。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發明人、設計人就非職務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 第七條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的非發明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法做到。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一個單位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一個單位或者個人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屬於合作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或者個人。 申請被批准後,提出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其他協議的,申請專利的權利或者完成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相同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但是,同一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創造在同一天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在先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未終止,申請人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的。示範專利,可以授予發明專利。 第九條同同樣的發明創造了專利專利權。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取得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先申請的申請人。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授予。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給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置。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公告登記。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並按法定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即用於生產或者商業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通過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成功後,除掉本法還有其他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原子權利人許可,都不得為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符合本專利的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即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含有該專利權的產品。專利權人的專利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聲稱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實施他人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並向專利權人支付實施該專利的使用費。 被許可人無權授權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的專利權,應該與專利權人的特定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專利權使用費許可人無權。
第十三條發明專利申請公開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適當的使用費。 第十三條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就行使權利達成協議的,從其約定。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任何共有人可以獨立實施該專利或者以非獨占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 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取得的實施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第十四條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擁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共同單獨實施或單獨實施該專利;允許每個人實施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該在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共同擁有專利申請權或者共同擁有專利權的行使,應當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除前款規定的實際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取得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該專利實施後,單位應當根據推廣應用的程度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向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合理的報酬。 第十五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必須對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發明創造;發明發明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發明人,對發明人設計的或具有合理性的的報酬。
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通過發行股票、期權、分紅等方式實施產權激勵,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成果。 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所有權激勵,採取股權,預算,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第十六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被冠名。 第十六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專利產品上或者在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其專利標誌。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第十七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本法規定,依照申請人所在國簽訂的協議辦理。屬於和中國的,或者根據雙方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本法在互惠原則的基礎上。 第十七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或營業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申請的協議共同加入或的國際,或者根據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八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與專利有關的事務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或者這樣的事情。 第十八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該,委託委託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出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相關事項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進行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進行。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辦理專利申請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事項。 對委託人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已經公開或者公告申請專利的內容外,代理機構有保密義務。 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專利代理機構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執行專利申請或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宣布或者宣布以外,負有保密責任。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提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提前。 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在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向中國申請專利的,應事先完成報告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國際專利申請。 申請人提出國際專利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的規定。 中國單位或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專利國際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按照國會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在國外申請專利的,在中國申請專利時,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條提出專利申請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專利和權利專利權應當遵循信用原則。不得侵犯知識產權損害公共利益或個人合法權益。
濫用專利權排除、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處理。 濫用專利權,排除或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專利申請和與專利有關的請求,並符合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報告、報告、及時、及時的要求,認真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整、準確、及時地發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在專利公報上發布專利公報。以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和利用。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適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定期出版專利公告,促進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
在專利申請公佈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在專利申請公佈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指出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具有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具有可再生性、用途和前景。
新穎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 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之前就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並且申請的內容在申請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公開的.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明顯的進步,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新穎,是指與現有技術指標,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際使用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被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的結果。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在國內和國內為公眾所知悉的任何技術。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在先外觀設計; 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之前就相同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並且申請的內容在申請日後公佈的專利文件中公開的。 第二十三條具有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該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或個人的外觀設計在申請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單位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可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存在顯著差異。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比例,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之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獲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本法所稱在先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自申請日起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無人內,有以下劇情,不連續性:
(一)在國內發生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了公共利益而首次公開的。 (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重新佈置的;
(三)在規定的學術或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四)未經申請人同意,他人洩露其內容的。 (四)他人同意申請人同意而允許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五條對以下各項,未取得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或治療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品種;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核轉化方法和通過核轉化獲得的物質;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 以圖案、色彩或兩者的結合為主要指標的二維印刷品的外觀設計。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兩者的結合做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對前款第(四)項列入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按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專利申請 第三章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第二十六條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應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或者職務、地址等有關事項。 請求書正確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進行清楚、全面的描述,以便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 必要時,應附圖紙。 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要點。 說明書中對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基礎,明確、簡明地界定所尋求的專利保護的範圍。 權利要求書適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發明創造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註明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 申請人未註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說明理由。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據陳述理由。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外觀設計的附圖或者照片以及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第二十七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該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以及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附圖或者照片應當清楚表明申請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提案提交的有關圖片或照片適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文件以郵寄方式送達的,以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第一次向外國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申請人第一次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外觀設計,在中國就同一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按照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按照國際條約享有優先權。雙方為當事人,或基於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創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玩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的同一專利申請的,依據外國的中國擔保的協議共有的,依據各自擁有或擁有的權利的原則,可以保證優先權。
申請人自第一次向中國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第一次向中國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一主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自外觀設計在中國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所有權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對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提出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自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申請人首次提出申請的,第一次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的複印件。 第三十條申請人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該在申請者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第一次。 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適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未作出書面聲明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申請人未提出書面聲明或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認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以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限。 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項申請提出。 第三十一條 本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能是新發明或者新型實用新型。
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 同一產品的兩個以上相似外觀設計,或者包含在同一個類別的產品中並成套銷售或者使用的兩個以上外觀設計的,可以作為一項申請提出。 一件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至少一部分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尺寸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作同一類別和成套出售或使用的產品的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專利權被授予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修改其專利申請文件,但是,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公開範圍,不得超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不得超出原圖或照片所示的公開範圍。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照片顯示的範圍。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申請之日起十八個月後及時予以公佈。申請日期。 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提前公佈其申請。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審查自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申請日滿十八個月,即行發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日早日發表發表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可以根據發明專利申請人的請求,隨時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三十五條專利發明專利申請自日申請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申請無行政理由確認期不請求實質審查,該申請即被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主動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發明專利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時,應當提交與申請日之前存在的發明相關的參考資料。 第三十六條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該提交在申請發明本來發明的參考資料。
一項發明專利申請已經在國外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為審查該申請而進行的檢索的材料。那個國家,或關於在那個國家進行的任何考試的結果。 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要求其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發表意見或者修改申請。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發表意見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物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不予申請修改;理由確認期不答复的,該申請即被撤回。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就一項發明專利申請發表意見或者作出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認為該發明專利申請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申請將被拒絕。 第三十八條專利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商討回。
第三十九條 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並同時進行登記和公告。 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專利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異議的理由,由國家專利行政部門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造成專利權的認定,同時記錄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進行登記和公告。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新型實用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經審查同時沒有發現專利權的理由,由政府專利部門決定實用新型專利權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相應的專利證書,登記和登記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理事會重新審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五章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自申請日起滿四年和自請求實質審查之日起滿三年後,發明專利權被授予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專利權人的請求,延長專利期限以補償發明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但申請人造成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重複例外。
為彌補藥品新產品上市前審批程序所花費的時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延長該藥品新發明的期限。已獲准在中國上市。 自批准上市之日起,補償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專利權的總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十四年。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定評估批銷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第四十三條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三條專利權人應該自被授予專利權的那以後開始尋找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第四十四條有以下時間點,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未按規定繳納年費的; 或者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並公告。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授予專利權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五條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具有專利權,任何單位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起因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行政,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公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將決定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 .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並公告。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公告專利權行使的請求應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公告專利權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當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決定通知。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專利權無效或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視為自始不存在。 第四十七條宣告不承認的專利權自始即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具有追溯力。在專利權宣告無效前強制執行的,或者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 但是,專利權人因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前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並已執行的專利爭議的判決,調解書,已經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進行過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退還專利侵權金錢損失、專利實施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但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退還應全部或部分作出。 遵循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補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了公平原則的,全部或部分返還。
第六章專利實施特別許可 第六章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開發利用。的專利。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該會同級相關部門採取措施,加強人民公共服務,促進人民實施和應用。
第四十九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直轄市或者直轄市可以決定在批准的範圍內推廣應用該專利發明,並允許指定單位實施該發明。 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四十九條決定專利工業企業的發明,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石油、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批准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五十條專利權人主動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書面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載明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公告,實施開放許可。 專利權人對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提交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附上專利評價報告。 第五十條 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允許任何情況,並明確同意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佈,允許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該提供專利權的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經公告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不影響先前授予的開放許可的有效性。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適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公開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將實施開放許可專利的意願以書面形式通知專利權人,並按照公告的支付方式和使用費標準繳納使用費的,取得專利許可。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使用,並根據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在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專利權人繳納的年費應當相應減免。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
專利處於開放許可狀態的專利權人在與被許可人協商許可使用費後,可以授予一般許可,但是,專利權人不得對該專利授予獨占或唯一許可。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排他許可。
第五十二條 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的問題,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各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三條有以下幾種情況,國務院專利部門根據具體實施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的申請,可以發給實施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三年、自申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該專利的; 或者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並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需要消除或者減少其對競爭的不利影響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五十四條 發生國家緊急狀態、非常情況,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在第五十四條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或者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實施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為了公共衛生的目的,可以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的生產給予強制許可,出口到符合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為了其公共健康目標,對取得專利權的方案,國務院行政部門可以安排生產出口到滿足國家參加的有關國家規定的國際強制許可。
第五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較早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比,涉及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並且其實施的在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依賴於在先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在後專利的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實施在先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模型。 第五十六條實用新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發明或者新型比前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又實施了於前一發明實用新型實用化的實施,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強制許可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在先專利的專利權人的請求,也可以給予實施在後發明或者在後發明的強制許可。實用新型。 在按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七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應當限於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和本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法律。 第十七條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至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情況。
第五十八條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五十五條規定授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主要針對向國內市場供貨。 第五十八條除本法第五十三條(二)項、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主要是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或者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向專利權人請求許可。以合理的條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此類許可。 第五十九條根據本法第五十三條(一)項、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有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六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做好登記和公告。
准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許可的理由明確實施的範圍和期限。 造成強制許可的情形不復存在且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 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必須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一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享有專有實施權,也沒有許可他人實施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實施。
第六十二條 被授予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 . 支付使用費的,使用費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 第六十二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應該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付給使用費的,其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意見的,由國務院政府政策政策發布。
第六十三條 專利權人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專利權人或者被授予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服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三條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使用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發作內向問題。
第七章專利權保護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 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第六十四條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或權利要求的內容,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僅限於產品圖片或照片所示的外觀設計。 簡要說明可用於解釋如圖或照片所示的產品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權發生爭議,即侵犯專利權人的專利權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有關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受理糾紛的專利相關工作部門認為侵權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侵權人不服命令的,可以自收到命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權人逾期不起訴也不停止侵權行為的,主管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當事人請求,處理糾紛的專利相關工作部門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互聯網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熱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侵權人期滿不犯錯又不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請求,就侵犯專利權的追訴人可以進行追訴;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工藝發明專利的,製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產品製造過程中使用的製造工藝是合法的。與專利工藝不同。 第六十六條專利侵權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個人必須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無法提供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主管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供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國務院對有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評價後,作為審理或者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或者被訴侵權人也可以自願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做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糾紛紛爭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者被控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六十七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訴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 第六十七條在專利侵權侵權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或技術設計存在現有技術的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八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告知。對公眾。 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8萬元的,可以處5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冒冒冒犯的,除無假冒承擔民事責任外,並由負責人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予公告,沒有所得所得,可以處所得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所得或所得所得在五倍以下財政以下的,可以處以二十五級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重大扶貧責任。
第六十九條 專利執法部門在查處涉嫌假冒專利的行為時,有權根據取得的證據採取下列措施: 第六類專門的執法人員根據已經採取的措施,對十九條處假冒偽劣行為進行了調查,採取了以下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調查涉嫌違法行為的有關情況; (一)詢問有關爭議,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涉嫌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等有關資料; (三)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進行審查; (四)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
(五)查封、扣押被假冒專利證明是生產的產品。 (五)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採取前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措施。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專利糾紛紛爭時,可以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採取措施。
主管專利執法的部門或者主管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或製造障礙。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應當採取措施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七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產生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第七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申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訴訟。
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的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案件進行合併處理。方式; 跨行政區域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主管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處理專利糾紛紛爭,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併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第七十一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確定。 權利人遭受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潤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的倍數合理確定。 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第七十一條侵犯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人因被侵權人被侵權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的,該專利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按照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上述方法確定的一個以上五倍以下確定。
權利人遭受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潤和專利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賠償數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0萬元,不超過人民幣5,000,000萬元。 XNUMX萬元人民幣,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 權利人的損失,利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歧視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百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賠償最高的賠償金包括權利人為製止犯罪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盡力提供證據,與專利侵權有關的賬簿或者材料主要掌握在侵權人手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該等賬簿或資料。 侵權人拒絕提供賬簿、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違反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涉嫌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撤銷人提供與違反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認為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名義和提供的證據賠償費用。
第七十二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侵犯或者即將侵犯其專利權或者阻礙其實現專利權,如不及時制止,可能對他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其合法權益,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依法責令進行某些行為或者禁止某些行為。 第七十二條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表明自己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將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祈願前向法院申請訴全、責令裁決共同行為或者禁止某些行為的措施。
第七十三條 為製止專利侵權,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取證。依法保全。 第七十三條為了犯罪犯罪行為,在發生可能滅亡或者從地球上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可以在前面提出請求保全解決。
第七十四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和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侵犯專利權的影響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知道應該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或者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自申請公開至授予專利權期間,實施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請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從專利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其發明的日期。 但是,專利權人在被授予專利權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明的實施的,訴訟時效期限自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的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知道有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有權知道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日計算。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第七十五條有以下情況一個,不考慮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授權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銷售專利產品或者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其他人使用、要約銷售、銷售或者進口產品; (一)專利產品或遵循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工藝或者為其製造或者使用做好必要準備的人,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或者使用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一定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外國運輸工具臨時經過中國領土、領海或者領空,按照所在國簽訂的協議,為自身需要在其裝置或者裝置中使用有關專利的。外國運輸工具屬於和中國,或根據兩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根據互惠原則;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遵循其所屬國同中國規範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遵循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本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有關專利專門用於科學研究、實驗的; 或者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或者其他人製造、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尤其是對那個人。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本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六條 在藥品上市前的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相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就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斷與申請註冊的藥品有關的技術方案是否屬於他人擁有的藥品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裁定書,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暫停藥品上市許可的決定。 第七十六條假設上市試驗審核批准過程中,然後上市許可申請人與專利權人或相關利害人,因應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解決問題,請求註冊就申請註冊的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個人專利權保護範圍決定。決策監督管理方面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根據具體時間決定是否暫停批准相關專利上市的決定。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就申請註冊的藥品的專利權糾紛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裁定。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就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製定藥品上市許可審批和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權糾紛解決的具體銜接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製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製定藥品上市許可審批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權糾紛解決的具體銜接辦法,報國務院同意後實施。
第七十七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不知道該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銷售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 第七十七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可、諾銷售或銷售不知道是條紙專利權人許可製造而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洩露國家秘密的,由其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處對他進行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洩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屬單位或單位上級主管機關發送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實際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人民政府主管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銷售或者從事此類商業活動。 第七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人民政府主管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不良影響。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了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涉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 從事專利行政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監督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切實承擔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及時通報各處。
第八章附則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十一條向國務院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第八專利等事項,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八十二條本法自82年1月1985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條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英文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翻譯的更準確的英文版本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該英文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翻譯的更準確的英文版本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