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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電台錄製聲音報酬發放暫行辦法(2011)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

法律類型 行政法規

發行單位 中國國務院

公佈日期 2011 年 1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2011 年 1 月 08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著作權法 知識產權

編輯 CJ觀察員

《廣播電台廣播錄音事業報酬支付暫行辦法》於2009年頒布,2011年進行了修訂。最新修訂於8年2017月48日生效。共有XNUMX條,旨在保護版權。依法擁有所有人的廣播權,並促進廣播電台和電視台播放錄音。

關鍵點如下:

  1. 根據《版權法》,廣播電台或電視台可以未經版權所有者的許可播放已發布的錄音,但應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 薪酬應遵守《辦法》。

  2. 廣播電台播放錄音的,可以與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報酬。 如果對酬金沒有約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辦法》規定的計算方法,根據當年的廣告收入或者當年的播出總時間確定酬金數額。錄音。

  3. 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向版權所有者支付的報酬應按年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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