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法》於2003年頒布,分別於2015年,2017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2條。
關鍵點如下:
1,本法適用於港口及其他有關活動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行政管理。(第二條)
2.港口的建設應符合港口規劃。
3,有意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應當書面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港口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二條)。
4,對開往國際航線航行的船舶開放的港口,該省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協商,同意;然後將其報告給國務院批准。(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