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於1986年頒布,分別於2009年,2012年和2015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4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87條。
關鍵點如下:
1,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信件投遞服務,由郵政企業獨家提供。
二,郵政企業以外的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快遞業務許可證。 快遞企業不得提供郵政企業獨家提供的郵遞服務,也不得交付國家機關的公文。
三,郵政企業應提供普遍的郵政服務,以遞送信件,每件不超過3公斤的印刷品,每件不超過5公斤的包裹和郵政匯款。
4.公民通信的自由和隱私應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侵犯公民來往的自由和隱私,但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檢察機關可以檢查公民的來往函件。公民根據法定程序。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郵件發送任何包含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的物品的物品。
六,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國內速遞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