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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規定(2021年)

人民檢察院信息公開工作規定

法律類型 司法政策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佈日期 2021 年 9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9 月 28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個人數據保護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人民檢察院信息公開工作規定
(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管理委員會第七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人民群眾對行動的認識、參與和監督,進一步深入檢討公開權,加強偵查機關司法辦的了解,示範教學案的行為,推廣報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公開信息,應該堅持要求、便民、及時、規範、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應該通過互聯網、電話、郵件、調查服務窗口等方式,向相關人員提供居民信息查詢服務,向社會主動發布案件信息、公開法律文書,以及辦理其他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12309中國偵查網”,人民人民院將按照本規定,該平台辦理相關信息工作。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對涉及國家秘密、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機密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和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不應該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案件信息,一般不予公開,確實有必要公開的,應該對相關信息進行屏蔽、隱名等處理。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負責部門管理的部門是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信息公開的組織、監督、指導和有關服務窗口的查詢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不得利用案例信息公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組織權益權益,不得利用其他信息公開工作謀取個人利益。
第二章病例信息查詢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及時執行法律規定的通知、通報、通報、公開等訴訟程序職責。辦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查詢案由、辦案時間、辦案期限辦案、組織案案進程、處理結果、強制措施、查封、扣押、牽涉案財辦事的情況、法律文書公開情況等案件程序性。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製作的以下法律文書,可以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社會人、行為人等提供查詢:
(一)向社會公開的書、抗訴書、不希望意向未書;
(二)最終決定書、不同意決定書;批准決定書、不同意決定書;
(三)撤銷案件決定書;
(四)監督申請審查結果通知書、藥品監督目錄調查結果通知書。
第九條當事人及其法定查詢、近親屬、關係人、事件等主動提出申請,應當向辦理相關地方人民檢察院的證明證明材料,人民檢察院對符合規定的部門提交證明、委託書等材料。條件的,應該提供查詢服務,並提供網上帳號。 用戶可以登錄帳號“12309中國查詢網”,查詢相關手機查詢信息。
當事人的在線網絡信律師或者代理律師可以直接通過“12309中國調查網”或者微平台、手機APP,註冊後,查詢案例信息。
第十條當事人及其官員、近親屬、關係人、事件等需要經常居住在外地人民的人民調查處理的生活信息,可以到縣級人民檢察院向負責調查的部門請求協助辦理認證。
第十一條網絡人、事件發生原因與引發委託關係等原因查詢的,人民檢察院應該及時取消其查詢能力。
第三章目錄信息發布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具體工作,向發布關注程度、影響社會生活的信息:
(一)相關刑事案件的處理情況;
(二)相關民事民事案件的處理情況;
(三)相關行政部門居民的辦事情況;
(四)相關公益事業的辦案情況。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需要,向發布具有示範作用、促進社會社會生活的相關信息:
(一)對統一法律適用、普法具有重要意義的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二)個案公開事件情況;
(三)社會治理類調查建議;
(四)重大、專項業務工作的進展和結果信息;
(五)其他應予發布的部門信息。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新聞發布會、提供新聞稿等方式公開重要的重大信息,也應該同時在“12309中國調查網”上發布信息。
第十五條發布社區信息由該地區的人民部門負責。
第四章 業務數據發布
第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具體工作,向社會發布以下行動數據:
(一)調查機關主要辦案數據;
(二)教育統計服務教育監督職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數據;
(三)促進、促進社會治理的數據信息;
(四)對社會具有警示意義的數據信息,包括典型的類案新特點新變化新趨勢;
(五)其他應予發布的業務數據。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通過以下方式,向社會發佈業務數據:
(一)通過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官方媒體等統一發布,並同步組織做好相關數據發布工作;
(二)在《中國統計年鑑》《中國巡視年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等全國性刊上,發布全國公安機關辦案數據,在地方確定的官方媒體上發布地方巡視機關主要主要項目數據;
(三)評選工作報告;
(四)新聞新聞發布會、發布活動發布、組織專題宣傳、接受媒體報導報導等;
(五)以院批判發表文章;
(六)其他向社會發布的方式。
第五章法律文書公開
第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社會廣泛關注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涉及的法律文書,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刑事案件書、抗訴書;
(二)不希望決定書;
(三)投訴投訴結果通知書。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具有示範作用、促進社會治理的有關法律文書,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民事抗訴書、再審訴訟建議書、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複查書、審查審查決定書等民事執法法律文書;
(二)行政抗訴書、再審訴訟建議書、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審查審查決定書等行政執法法律文書;
(三)民事公益實驗書、行政事業夢想書。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在“12309中國調查網”上公開法律文書,應當對下列事項及其他參與人員的姓名視情做隱名處理:
(一)刑事案件的罪魁禍首、被刑事傷害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證人、鑑定人;
(二)不拒絕書本的被不拒絕的人;
(三)公益事業中的企業消費者。
當事人其他參與參與的人要求公開本人姓名,並提出書面申請的,經承辦人或資料、辦事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副主任批准後,不做相應的隱名處理。
第二十一條根據本規定的第二十條進行隱名處理時,應該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某”為候選;
(二)複姓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為“某某”備選;
(三)對於某某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某”備選;
(四)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其餘內容為“某某”候選;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隱去其他字符;
(五)對於企業消費者的名稱,以企業的名義,物業機構,屬於“某某企業”備選方案;​​對於企業戶名稱中沒有企業的,直接以“某某企業”備選方案。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複的,通過在姓名後增加甲乙丙丁、阿拉伯數字等進行間隔。
第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在“12309中國調查網”公開法律文書,必須迴避以下內容:
(一)與公眾了解案情方式的自然人信息,如:家庭住址、通訊、公民身份(自己號碼)、社交賬號、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輛號碼牌、動產或不動產或不動產產權證書編號、工作單位等;
(二)版權人的相關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證書編號、地址;
(四)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根據文書需要的內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邏輯地推理出需要的信息;
(七)其他不良事件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在互聯網公開文書,除根據本規定的第二十條進行名處理和第二十二條進行隱蔽處理的以外,必須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法律人的下列情況信息:
(一)當事人各自可能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所在地區所屬縣、性別、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姓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主要職務;
(二)委託代理人、犯罪人是或基層法律服務人員,保留姓名、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其他委託律師、律師姓名是人員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
第六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縣黨部及其官員、近親屬、親人、行動者或其他單位、個人認為人民政府機構發布的部門信息不規範、不准確,可以向人民醫院反映部門負責管理的部門。地方事務管理的及時部門應該有統一的相關部門負責的資料、處理。
第二十五條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有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紀依要求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信息公開的技術規範、標準及細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的氣溫,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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