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從法律文件執行的角度具體說明了對仲裁裁決的執行審查:
首先,具體說明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應在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之內(第二條);
第二,為合法權益受到串謀努力損害的非簽署方提供救濟(第九條,第十八條);
第三,規範撤銷和執行程序的選擇和適用(第7、8、20、21條);
第四,提倡真誠的仲裁(第10、11、14、17條);
第五,精確定義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第13至16條)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18 年 2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3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編輯 CJ觀察員
本規定從法律文件執行的角度具體說明了對仲裁裁決的執行審查:
首先,具體說明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應在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之內(第二條);
第二,為合法權益受到串謀努力損害的非簽署方提供救濟(第九條,第十八條);
第三,規範撤銷和執行程序的選擇和適用(第7、8、20、21條);
第四,提倡真誠的仲裁(第10、11、14、17條);
第五,精確定義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第13至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