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語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2021年)

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

法律類型 部門規則

發行單位 交通運輸部

公佈日期 2021 年 9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9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海商法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於29年2015月2016日頒布,並分別於2017年、2018年、2021年和1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修訂於 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

共有 19 篇文章。 《規定》旨在依法實施海事行政許可,維護海事行政許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點如下:

  1. 海事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和確定條件,應當符合本規定。

  2. 外國船舶臨時進入不對外開放水域的許可條件為: (一)船舶具有完整有效的證書、文件、資料; (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三) 船舶臨時進入不對外開放水域的計劃,經當地口岸檢查機關、軍事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並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國際船舶臨時入境; 港外碼頭、泊位、裝卸點滿足安全、防污染、保安要求; (四)船舶載運的貨物中不含國家禁止進境的貨物、物品; 載運危險貨物和有污染危險貨物的船舶已辦理船舶進港手續; (五)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種船舶應當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如需中文全文,請單擊右上角的“ Chn”。 您可以根據需要使用工具或其他方式來翻譯它。
如果您想閱讀我們團隊提供的英文全文,請單擊“開始購買”。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