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於29年2015月2016日頒布,並分別於2017年、2018年、2021年和1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修訂於 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
共有 19 篇文章。 《規定》旨在依法實施海事行政許可,維護海事行政許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點如下:
海事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和確定條件,應當符合本規定。
外國船舶臨時進入不對外開放水域的許可條件為: (一)船舶具有完整有效的證書、文件、資料; (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三) 船舶臨時進入不對外開放水域的計劃,經當地口岸檢查機關、軍事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並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國際船舶臨時入境; 港外碼頭、泊位、裝卸點滿足安全、防污染、保安要求; (四)船舶載運的貨物中不含國家禁止進境的貨物、物品; 載運危險貨物和有污染危險貨物的船舶已辦理船舶進港手續; (五)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種船舶應當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