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於11年2006月8日發布,2021年16月2021日修訂,最新修訂自XNUMX年XNUMX月XNUMX日起施行。
共有 31 篇文章。 本規定旨在規範和完善司法解釋工作。
關鍵點如下:
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適用法律的具體問題作出司法解釋的權屬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經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釋可以採取“解釋”(解釋)、“規定”(規定)、“規則”(規則)、“批复”(批复)和“決定”(決定)等形式。
司法解釋實施後,人民法院以該解釋為裁判依據的,應當在司法文書中援引。 人民法院同時援引法律、司法解釋作為裁判依據的,應當先援引法律,再援引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