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事行政處罰規定》於1年2021月2015日公佈,同日起施行。 《規定》的前一版本,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海事行政處罰規定(2017年)》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2019年和XNUMX年) ) 同時被廢除。
共有 47 篇文章。 《規定》旨在規範海洋和海事行政處罰,維護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關鍵點如下:
海事行政處罰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 海事行政機關作出海事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糾正海事行政違法行為。
海事行政處罰應當與海事行政違法行為造成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海事行政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未造成有害後果的,不給予海事行政處罰。 對初次違規造成輕微危害後果並及時糾正的,可以撤銷海事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一次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不得處以兩罰金以上的行政處罰。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項法律規範,應當處以罰款的,適用較高數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