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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商業秘密侵權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

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20 年 9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9 月 12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知識產權 侵權法 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科技秘密

編輯 CJ觀察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業秘密侵權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於2020年頒布,並於12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9條,旨在為全國法院提供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以審理涉及商業秘密侵權的民事案件,從而準確地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要點如下: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一詞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商業價值並已被受權利人的保密措施保護。 這些規定規定了該定義,例如:

(一)技術信息是指植物新品種的結構,原料,成分,配方,材料,樣品,圖案,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和與技術有關的有關文件;

(二)商業信息是指創造,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品,招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以及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信息;

(3)上述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地址,聯繫方式,交易習慣,意圖,內容等信息。

(4)“不為公眾所知”指的是權利人尋求保護的信息通常並不為人們所知,而當涉嫌侵權發生時,相關人員很容易獲得這些信息。

(5)保密措施是指權利人為防止在涉嫌侵權之前洩露商業秘密而採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6)商業價值是指權利人由於無法獲得公眾而尋求保護的信息的真實或潛在商業價值。

  1. 當事人通過自行開發或逆向工程獲得涉嫌侵權的信息時,不得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3,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要求作出下列判決:

(1)侵權者應停止侵犯商業秘密,直到其為公眾所知為止;

(二)侵權人應當歸還或者銷毀商業秘密載體,並在其控制下刪除商業秘密信息;

(三)侵權人應當賠償權利人因侵權而向公眾披露商業秘密所造成的損失。

4.在訴訟過程中,有關當事方或第三方可以書面形式向法院申請對涉及其商業秘密的證據採取保密措施。 對於在訴訟過程中接觸和獲取的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義務,未經授權披露商業秘密或者將其用於非訴訟目的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甚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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