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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會法(2017)

紅十字會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7 年 2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2017 年 5 月 08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衛生法 社會法 慈善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
第三章職責
第四章標誌與名稱
第五章財產與監管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發揚衝突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和規范紅十字會依法訴訟,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武裝執法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納會費的,可以自願參加中國紅十字會。
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通過申請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團體會員。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紅十字志願服務。
國家支持在學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條中國紅十字會應遵守憲法和法律,並按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納入的基本原則,按照中國批准或加入的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中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或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第五條已有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憲法事務,並進行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條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遵守的原則,發展同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二章組織
第七條全國建立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對外代表中國紅十字會。
縣級以上地方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共有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全國性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
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執行委員會是決議的事先執行機構,其人員組成由決議決定,向錯誤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
第九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可以設立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聘請。
第十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章職責
第十一條紅十字會預算案中的職責:
(一)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和人道救助;
(二)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擴大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保健知識,組織志願者參與現場救護;
(三)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
(四)組織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六)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慣例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七)遵循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的做法;
(八)遵循憲法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九)協助人民政府開展涉及職能相關的其他干預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在戰爭,武裝衝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優先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第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
第四章標誌與名稱
第十四條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
紅十字標誌具有保護作用和標明作用。
紅十字標誌的保護使用,是指示在戰爭,武裝衝突中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的人員和設備,設施。
紅十字標誌的標明使用,是標示與紅十字活動有關的人或物。其使用方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規定。
第十五條國家武裝力量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紅十字標誌,符合標準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禁止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
第五章財產與監管
第十七條紅十字會財產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國家對紅十字會興辦的與此相關相符的公益事業給予扶持。
第十九條紅十字會可以依法進行募捐活動。
第二十條紅十字會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捐贈的款物,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管(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紅十字會證明做好相關記錄。
捐贈人依法享受優惠優惠。
第二十一條紅十字會根據遵循募捐方案,捐贈人預期或捐贈協議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的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紅十字會適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紅十字會違反了募集捐款方案,遺贈人預期或遺留協議約定的用途,被遺棄認捐財產的,值得擁有的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遺棄的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紅十字會證據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
紅十字會的財產使用適當的共有相一致。
紅十字認可接受的境外捐贈款物,依據建立專項審查監督制度。
紅十字會適當及時聘請依法建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紅十字會建立健全的信息公開制度,規範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紅十字會的財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幾種之一,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募捐捐款方案,捐贈人意圖或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財產的;
(三)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開具捐贈票據的;
(四)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
(五)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優點。
第二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以下幾種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歧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
(二)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的;
(三)製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四)盜竊,損害毀滅或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
(五)迫使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補充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優點。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重複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的替代。
第二十八條已有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法所稱“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重置的基本原則”,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年國際紅十字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章程”中重置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和普遍七項基本原則。
本法所稱“公約”,是指中國批准的於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每日的慣例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公約》,《關於戰俘保護之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公約》。
本法所稱的公約“附加議定書”,是指中國加入的於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引發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違反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每日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三十條本法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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