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頒布了《中國境內外國(地區)企業生產經營登記管理辦法(1992年)》,分別於2016年,2017年和2020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3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9篇文章旨在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經營的外國企業進行監督。 關鍵點如下:
1,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機關)申請註冊。 (第二條)
2,外國企業經審批機關批准,經登記機關核准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始生產經營。 (第二條)
3,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1)在陸地和海洋上勘探和開發石油和其他礦產資源;
(二)房屋建築工程,土建工程,土建工程或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者接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委託經營管理;
(四)外資銀行在中國開設分支機構;
(五)國家許可的其他生產經營。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