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複議於2020年頒布,並於14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篇文章,旨在為全國法院提供審理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關鍵點如下:
1,當知識產權權利人聲稱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並向法院申請保存措施時,他/她可以請求法院裁定網絡服務提供商或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統稱為作為“平台”)應採取措施刪除,阻止和斷開鏈接。
2,侵權聲明:知識產權持有人認為平台內存在侵權的,可以向平台發送通知。 平台應及時將權利人的通知轉發給平台內的相關網絡用戶或業務運營商(統稱為“平台用戶”),並應採取必要的措施。 如果平台未能採取必要的措施,給權利持有人造成進一步的損失,則應對此類進一步的損失與平台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3,非侵權聲明:平台用戶認為平台不侵權的,可以請求平台將非侵權聲明轉發給知識產權所有人。 如果權利人在收到非侵權聲明後的合理時間內未能表明自己已提出投訴或提起訴訟,則平台應立即終止針對平台用戶的措施。
4,平台用戶惡意提交非侵權聲明,導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終止必要措施,對知識產權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平台用戶承擔懲罰性責任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