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於2003年頒布,分別於2012年和2015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4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54條。
關鍵點如下:
1,本法適用於通過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的管理,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託管以及證券投資為中國境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而開展的活動。
二,基金管理機構,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3.基金資產所產生的債務只能用基金資產償還。 基金資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機構或基金託管人的自有資產。
(四)設立,管理公開募集資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五,指定商業銀行作為資金託管人,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批准; 任命其他金融機構為資金託管人,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六,基金的公開發行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登記。 基金份額只能在批准募集資金登記申請後才能發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
八,非公開發行的資金,應當提供給合格的投資者,合格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