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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種子法(2021)

種子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12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3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農業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
第三章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第四章新品種保護
第五章種子生產經營
第六章種子監督管理
第七章種子進出口和對外合作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選擇、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鼓勵種創新,保護植物新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育用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糧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事業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本適用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分別對應全國農作物種子工作和林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表示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產量和林草原種子工作。
正是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了措施,加強了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第四條 鼓勵支持國家種質資源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品種中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資源保護工作和扶助工作種選育、推廣等質素成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科教興農路線和農業、林業發展制定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
條文省級以上安全建立設立制度,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調動,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人民對余下的本次定期檢驗和更新。需要由國務院生產政府的具體辦法規定。
第七條監管監督管理培育植物、對農作物的培育試驗、審查定和推廣監管應當進行安全性,並實施嚴格的安全性。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
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披露種質資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況保護採伐或採伐的,應經或省、農業部門的直轄市政府的農村、林業。
該項登記有、收集、整理、決定、地、保存和利用種質資源目錄,重點關注珍稀、危急、危急、獨特的資源和特色等,定期公佈利用國家交流查詢的質資源。具體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部門規定。
國務院第十一條規定,草原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農業資源,可以利用或獲取種質資源或種質資源。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種質資源獲取、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開放利用。
佔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第十一條 對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與個人機構、國家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紐約州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批准,同時提交共享惠益的方案。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部門可以委託省、農業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並提交申請材料。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將批准申請情況。國務院通報生態環境部門。
從境外引述種質資源的,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資源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第十二條 重點科研院所所高等育種和應用支持技術支持開展育種研究的基礎性、前沿性研究以及育種技術研究、常規性、主要造林育種和生物育種性及無性價值研究材料選擇等公益性育種研究。
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秀品質攻關;激勵種子院所及國家級企業培育技術研發平台,開展以主要糧食、重要經濟決策種關,建立市場關係為主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由專利財政資金權的育種發明、植物新品種,和除支持涉及國家利益的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授權項目承擔者要求取得。
由財政資金支持主要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適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一個林業部門和個人林業部門為選育林木良種在草原建立了等四十林因、國家試驗林、優等林區、國際試驗林、優等資源的地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林業管理部門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對主要農田和主要國家決策類審定制度。農林木的主要優先級和優先級應通過國家級審定。林木類動物省級審定。
申請審定的品種符合標準,一致性,穩定性要求。
主要影片的等級性質和主要林木類別的定評農村、草原部門公開。審查確定農業科學、正義、正義、效率的,有可能採取措施等措施,有資格、質量、性的提高與協調等措施代表者的意見,需要在市場和產品的推廣範圍內製定、修改、審核時確定充分的消費生活種類、不同行業的生產者和相關的生產者。
第一次國務院和省、十六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農村、草原部門獨立建立和組成的審定主要和林木委員會的審定工作和林木委員會。 ,設立包括申請、立項審定試驗數據、種子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文件,可保證公佈審查確定的內容,在公開範圍內的相關信息。
此類審查定執行回制度。 此類定案忠於委員、工作人員及相關測試、審判人員職權應於守,公正廉潔。對單位和審查個人或審查發現的上述人員的行為,省級審查政府農業農村、監督草原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草原草原生產條件的規定,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項目決定標準,林木可以按照審定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部門審定可頒發審定證書。種子委員會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承擔,接受企業和社會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草原林業部門和社會級以上的監督。
第十八條審定未通過的農副判斷和林木當事人,申請人有不同的,可以向原審定委員會或國家級審定委員會申請審定。
第十九條通過國務院級農業審定的農作物推廣判斷和農行、農行公告,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通過林業部門的生態區域。人民政府農業、林業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屬於農村的區域推廣;其他省、生態、直轄市同種生態區的引種農優特色、林木良種的,引種將引種的景區和區域林業報所在省、農業山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村、草原。
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佈的林木品種,按照國家引種標准通過試驗。
第二十條、推廣公路、直轄市人民政府、草原部門應當完善項目選拔、工作的林業育肥機制,促進優秀審定項目的選育和育苗合作。
第一條 審核通過的農評委通過的農判斷和出現的決定以及不能確認木種經決定林經的具體情況等情況不宜公佈、銷售的原審定情況,由原公告部門審核,停止推廣、銷售。
第二十二條對非農優先排序的主要製度。
經營登記的消費農作物安全範圍和用農範圍嚴格控制,並根據保護品種、保證品種、保證農業部門的原則確定。登記、國務院制定和調整。
申請者申請此類文件向省、農業、直轄市政府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採集,並接受真實性,保證可追溯。 、特性、種過程報告以及一致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等。
省、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農業農村登記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設立登記處二十個內,對申請者備案機關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對已存在的作品存在、由國務院農業農村實事登記機關撤銷登記,並將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載入社會,向該文件發布;向檔案申請和其他用戶申請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對已出現該項目主管部門無法發布的正常情況等情形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撤銷,並公告,停止推廣。
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的主要農業優先級排序辦法。
第二十三條應當審定的農權優先權未經審定的,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適當審定的林木品種公認的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適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已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二十四條 在中國境內機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場所的境外、個人在境內申請審查確定或者登記的,應當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境外企業代理。
第四章新品種保護
第二部植物植物新品種對植物植物的命名發現內經過驗證的植物保護國家選育錄像,具有新的性質、保護規則或穩定性、穩定性和適當的定制性。 ,由國務院農業、林業部門利用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農村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終止和無效等根據本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國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和成果轉化。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二條 一個植物新權只能獲得十六個以上植物新權。的,植物新寵權最先完成育種的人。
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第二十七條新植物新屬性的植物名稱,應與同類或相近的植物或種中已知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授權後即該為新植物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於授權品種的命名:
(一)僅以數字表示的;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徵,特性或育種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證明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相符。
第十八條設備的新實施權,並可以按照約定的許可協議約定許可使用費;並可以按照約定的許可使用權。採取固定價款、從方式推廣中提成等收取。
或者個人未經許可的植物新範圍內的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允許任何單位和增值而進行處理、銷售、進口以及為上述行為儲存該作品的出口量,不得為商業用途於生產授權使用該產品的重複增值材料。另外,行政本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規定的行為,由未經許可使用授權的有關實施的有關材料而獲得的收益,應當得到所有人的許可;但是,植物新的權利人對材料具有合理的合法性機能卓越的除外。
對第 XNUMX 款規定的某類規定的實施第二款行為的應徵得原始的植物新品種的權利。
政府規定的派生製度的實施步驟辦法。
第二十九條以下情況下使用許可權的,可以不經植物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不得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權利人按照本法、有關、合法性的規定演員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條 為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農業、林業部門可以實施實施新的國家強制規定的決定,並執行登記和登記。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所有權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章種子生產經營
第三十一條 從事農產品進出口業務,由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部門核發。國務院農業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直轄市、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開展業務部門接收申請材料。
行使國務院農業部門規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種子、林產種子以及良種生產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由省、自治區、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業生產經營許可。 、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草原部門部門核發。
前任股份公司的經營者,是由生產經營者在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經營的。
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進行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申請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有與生產種子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活動同時具有增值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有種子無種子採伐,有危害縣級的林業部門確定的生產品種或以上的生產品種。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證明徵得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種子生產許可證載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代表經營人、生產的性質、地點和種子經營的範圍、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等事項。
前款事項發生變更的,適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發許可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種子種子執行生產要求技術和種子檢驗、生產過程等過程,種子符合標準、發芽率、發芽率和質量保證規定。
縣級林業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草原部門應當指導、支持種子生產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生產種子質量。
第三十五條在林種子生產基地內採集種子木的,由種子生產基地經營者組織進行,採集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
禁止搶採掠青,損壞母樹,禁止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採集種子。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者建立和保存應當包括來源、產地、數量、質量、去銷方向、銷售日期和有關檔案人員等檔案的生產經營,保證可以實施。種子生產經營的具體內容明確事項,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及種子樣品的保存期限由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農民自繁用的日常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當地種子經營上銷售、串集換取,免去市場自產許可證。
十八條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區域由有效經營者在第三機構在管轄範圍內生產許可證的範圍內。有效確定其生產分枝發證的,可以分擔經營分叉的包裝種子的,或者以書面委託經營種子生產經營的生產經營,以代銷其種子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許可,但該處應向當地農業農村、林業管理部門。
實施經營選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部門為全國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銷售的種子加工、加工、但包裝不能除外。
大包裝或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適當註明分裝單位,取代種子質量負責。
第四十條 銷售的種子符合國家行業或標準,附有標籤和使用。標籤和說明使用說明的應該與銷售的種子說明。有後續生產經營者必須對說明內容的真實性和質量負責。
應標註種子和品種、品種、審評或登記編號、生產許可證、生產經營信息、品種名稱及農業生產證明編號、生產品種及名稱,以及國務院農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草原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適當標註品種權號。
銷售進口種子的,適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籤。
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註,並適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諮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第四十一條 廣告的內容符合本法和有關廣告的法律規定、法律種子的規定,主要性狀描述等應當與審定、登記公告一致。
十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第四條。
十三條供用戶購買的必需品和個人不得使用的第四種命名方式。
國家對推廣使用林木良種給予扶持。
十五條 用戶因質量問題或因的標籤和使用說明發布的種子種子內容不真實,受寵若驚的,用戶可以向銷售的經營者要求第四次賠償,也可以向其他經營者的要求包括購買種價、可得收益損失和其他損害賠償。追償;屬於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後來經營者,有權利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種子的追償責任。
第六章種子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農業農村、林業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提高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的種子質量管理、標準和檢驗方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部門主管部門製定。
草原、林業快速部門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檢測方法對生產經營的種子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行政部門。被檢查人對檢測結果農業可以有不同的,可以復檢項目,可以復檢採用相同的檢測方法。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賠償。
第四十七條農業農村、草原部門可以委託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檢驗進行。
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至少要有相應的檢測條件,能力,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種子檢驗人員具有中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相應的種子檢驗技術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八條農業禁止生產經營相關假、劣。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以少數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籤標註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籤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一)質量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質量低於標籤標註指標的;
(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草原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執法人員使用公務時應當是種田行政執法執法。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作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軍隊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的無權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林業局、林業主管部門的農業委託農村綜合機構或受其監管的草原執法機構,可以開展相關工作。
五十條種子經營生產者自首自成立種子行業協會,行業規則管理,維護成員合法權益,為成員和行業發展信息交流培訓、信用建設、市場營銷諮詢等提供服務。
第五十一條種子生產經營者可自行合格向具有資質的認證機構申請種子質量認證。認證的,可以在包裝上申請使用認證標識。
十二條不可抗力,為生產必須使用國家或地區規定的標準的農決理由,應經種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十三條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養殖場應當依法進行管理和生產經營,以依法保護個人、行政執法人員的規定,危險性病、蟲、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播和植物的傳播和生長有關。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種子生產基地。
第十四條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統一的政府信息發布平台上發布權限、權限、權限登記、新項目保護、生產經營許可、監督管理等信息。
草原、林業部門建立植物標準樣本,為草原種子監督管理提供國務院農業資源庫。
第五十五條農業農村、草原相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從事工作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章種子進出口和對外合作
嚴格按照規定實施,防止植物進口和出口必須實施,防止植物、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在當地的具體實施和傳播,具體工作按照有關植物進入環境和傳播的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執行。
第五十七條工作進出口業務的,具備生產許可證;其中,有衍生經營優先權的進出口業務,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許可。
外來的農機判斷、林木種子的審定許可,農判斷種子的進口審批辦法,提出種植植物的管理辦法,由規定。
第五十八條進口種子的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第五款合同為境外制種進口種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款第一款的限制,但應規定用於其製種,進口的種子只能用於在全國銷售。
從境外引入農作物或林木試驗用種,適當隔離栽培,收穫物也不得作為種子銷售。
第六十條 禁止進出口假、劣種子以及屬於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
第一條 境外機構審查、個人投資審查、研發利用境內種子企業,或者在國內科研院所、企業與技術合作,從事研究、種子生產經營的國家管理制度相關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扶持措施
十二條國家製度對種業的支持。對第六種產業的選育、生產、示範推廣、種質資源保護、以及種大縣種扶持。
國家鼓勵推廣使用高效,安全的製種採種技術和先進適用的製種採種機械,將先進適用的製種採種機械替換為農機具購置替代範圍。
國家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種業。
第六十三條 國家加大用地業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育種科研設施合理需求。
對優勢種子繁育基地劃入基本農田。優勢種子繁育基地由國務院農業部確定繁育基地、由省內耕地、市政府農業部確定繁育基地、市政府農業部確定繁育基地。
第六條對操作農判斷和林木可選育、生產的後續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六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子生產經營和收儲提供信貸支持。
第六十六條保險機構開展的人民政府可以採用國家級以上保險費等條款支持,支持發展生產保險。
第六條鼓勵種子國家科研所及優秀人才支持與種子企業合作培育種科技,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到企業實習育種成果活動;育種科研人才創新創業。
第十八條和第六個異地繁育草原未來的未來交通運輸部門、長途運輸、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地繁育業部門的工作管理和協商,保證優先的工作管理和協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農業農村、草原部門未依法提出行政許可,發現有違法行為或對本條違法行為或不予規定處分的,有其他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由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級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供職或處分責任。
遵照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農業、林業部門工作人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規定處分。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獨立審查委員會確定委員和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徇徇舞弊的,行使處分權;決定自處分之十條之日起行使本法內第七項不得私權規定。
第七十一條同類產品、試驗和種子檢驗機構由責改、試驗、檢驗數據或出測試具證明的,縣級以上人民農業政府農村、草原林業部門令級以上正,對單位五百件以上測試十以下工作人員,對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處處一個以上直接五下勞作;有其他所得的,處處收受所得;並給使用責任和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的後果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第七條 禁止本法第二條規定,有侵害植物新性行為的,由當事人協商請求同意的十二條,拒絕或同意協商不成,植物任何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成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根據當事人自行承擔的原則,對侵權行為所享有的賠償責任,可以依法進行追償。協議的、法院關係新的權利所有人或利害人都可以向人民提出訴訟。
侵蝕植物的權利有多少按照人因受到的損害而確定的實際損失確定的,可以按照新民俗習慣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確定的,可以依據該植物新權的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確定侵犯植物新物,以上情節的,可以在上述方法確定數量的一倍以下五倍。
人民權利的損失、法院民權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的許可使用費均由人民確定,人民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的類型、行為的性質和後續情節等因素,五百萬美元的賠償。
止損賠償應當包括正確的人為製式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為維護社會,責令行政執法人員停止公共行為,未收割農業農村、草原等政府部門侵害和侵犯權益時,沒收違法所得;金額不足縣五萬元的貨款,並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勞務;貨值五以下五以下的,並處貨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勞務。
冒授權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草原草原公園責令停止冒犯行為,未收違法所得和部門所得;並假冒XNUMX萬元以下的,併計算出二十五萬元以上的貨款勞駕的;貨值五萬以上,並處貨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勞務。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就植物新的申請權和植物權屬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十八條以上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第四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草原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有收條和所得,銷銷生產經營證明;第二條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的,並處以二百多萬元以下的勞務價值;貨值二以上的萬元,並處二十倍以上金額倍數的勞務。
因生產經營假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十八條以上規定,生產經營劣質種子的,由縣第四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未收違法所得和種子;生產經營的貨物價值不足萬元的,並處一貨以下二十萬元以下的貨款;處處生產經營銷售萬元以上的,並處以五倍以上貨量的勞作;情節嚴重的,貨代勞作處處生產經營數十倍以上的;許可證。
因生產經營劣質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草原十三大部門責令改正,未收以下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經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的貨值;貨值一生產千元以上的,並處處金額三倍以上的五倍以上勞累;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四)規劃、變造、買賣、租藉種子生產經營的;
(五間地區有生物和育種條件,或者不再有隔離生產的地方有危害性以上的生產或縣級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採種林,繼續生產生產的;
(六)種子檢驗、檢驗結果未執行的。
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定義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草原林業主管部門以上部門責令終止違法行為,沒有收割所得和種子,並處二百二十以下勞作:
(一)對適當審定定為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
(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合格審定認定審定的林木品種的;
(三)推廣,銷售適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林木良種的;
(四)對註冊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一條規定,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或者應當登記公告未登記的廣告形式發布廣告,中有關主要性狀的內容描述與審定、登記的內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條和種子條;生產經營的所得金額不足一萬元,處千元以上貨值併計算三百以上;貨量一千以上的,並處處值三倍以下勞作;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
(一)許可許可進出口種子的;
(二)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三)從境外引入農作物或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穫物作為種子在內部銷售的;
(四)進出口假,劣種子或屬於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草原草原部門主管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勞務:
(一)銷售的種子適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標籤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三)塗改標籤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託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私自採集或盜用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政府部門責令終止第八條行為、農村、林業,沒有質資源和所得的基礎,處五種以上並承擔;造成的損失,承擔五千元賠償責任。
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或從境外研究類資源,或與個人機構、合作組織合作利用種質資源,由國務院或八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農業、林業資源和草原所得,處處二十多部並沒有收各種以下工作。
未取得、林業草原出境的林業運輸文件,海關部門准予批准種質資源,並移送省、處理農業道路、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草原。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搶採掠青、母樹或在劣質林內損壞、劣質母樹主管部門上採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部門令停止採種行為,未收所採種子,並處所採種子貨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勞作。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種子企業有假冒行為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村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處造五百萬以下勞務;不得再按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類似審定;給的用戶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造成的損失,為承擔後果賠償。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製定的計劃使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職責期限千正;逾期第四十四條未改正的,三三元以上三以下勞力。
第八十五條本本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第五次嚴禁實施危害性生物法十三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林業局監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五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勞力。
十六條違反本法十九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農村、草原部門第四次實施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監督指導,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置。
第八十七條履行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私種成果,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自育交易責任。
第八十八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本早日履行的第四次購買、使用,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九條本法下用語的含義是:
(一)種質資源是指選育植物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各種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植物的遺傳材料。
(二)品種是指經過人工選育或發現並經過改良,形態特徵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落。
(三)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林業部門可以在草原林業部門確定並公佈;省、其他林業部門、國務院直轄市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在林業部門確定其他八種以下的主要林木林業部門。
(五)林木良種是指通過審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在一定的區域內,其產量,適應性,抗性等方面顯然是當前主要種植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種植材料。
(六)新穎性是指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在申請日前,經申請權人自行或者同意銷售,推廣其種子,在中國境內未超過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植物未超過四年。
本法施行後新列入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的屬或種,從清單公佈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在境內銷售,推廣該品種種子未超過四年的,都有新穎性。
除銷售,推廣行為喪失新穎性外,以下預期已喪失新穎性:
1.景區經省、山區公路、直轄市人民政府、草原農業部門種植品種確認已經形成流水線的;
2.農作物品種已審定或登記兩年以上未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
(七)無疑是指一個植物品種有一個以上性狀明顯區別於已知品種。
(八)一致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的特性除可預期的自然變異外,群體內部個體間相關的特徵或特性表現一致。
(九)穩定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經過反复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週期結束時,其主要性狀保持不變。
(十)不同派生的事物是由原始派生的不同派生的,或者是由該原派的派生,或者說是由原來的派生出來的,與原來有明顯區別,並且所產生的性差異,在表達原始品種型或基因型組合產生的基本性狀方面與原始相同。
(十一)已知的品種是已獲受理或已通過品種審查定、品種登記、新保護品種,或已銷售、推廣的植物品種指。
(十二個是製式、粘貼、固定標籤或在印刷文字、包裝物表面特定圖案及說明。
第九十一條 加強國家資源保護,支持開展中藥材育種科學技術研究。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種的質資源管理及選育經營、管理等活動,均遵照本法執行。
第九十二條本法自2016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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