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上海市法院關於金融業進一步開放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2020)

上海法院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若干意見

法律類型 司法政策

發行單位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20 年 11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11 月 23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上海

話題) 銀行與金融

編輯 CJ觀察員

上海市法院關於金融業進一步開放的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
旨在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擴大金融業開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關於進一步開放金融業大門的決定的精神,並為中國建立良好的法律環境。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高質量發展,此意見是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別區框架計劃》,《關於進一步加快上海國際金融建設的意見》制定的為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提供中心和財政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法院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擔保的意見特別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服務和G的準則參照上海市法院的審判慣例,進一步擴大人民法院對外開放的程度,以及上海市委有關的有關框架計劃。
一。司法服務的一般要求和對金融部門進一步開放的保證
1,我們將深刻理解金融業進一步開放的意義
開放是中國的基本國策,是國家繁榮發展的必由之路。 金融業的進一步開放,是中共中央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作出的重大決定,是建設以國內流通為主體,兩個流通相輔相成的新發展範式的必要要求。 。 而且,促進也是進一步深化中國金融業改革和高質量發展的內在需要。 擴大金融業的開放將有助於促進中國的金融改革和創新,進一步改善上海的金融市場體系,增強上海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作用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從而可以增強中國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製定規則的聲音,更好地為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進程服務。 根據黨和國家的大局,上海市所有法院應當加深對進一步開放金融業意義的認識,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為金融業的開放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2,明確司法服務的目標,為進一步開放金融業提供保障
上海市所有法院應當堅持習近平新時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黨的十九,二,三,四,五次全體會議的精神和黨的精神。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擴大開放的重要講話。 各級法院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依法履行司法職責,建立健全專業的金融司法機制,公平有效地解決涉外金融糾紛,規範規範。金融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規范國際最高標準,增強金融正義的國際影響力,為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3,堅持司法服務的基本原則和擴大金融業開放的保障
我們將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尊重黨對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地為國家戰略和全局作出努力。 我們將堅持平等保護的原則,按照國際規則維護中外實體和個人,為金融市場的參與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環境。 我們將充分尊重有關當事方的意思自治,並保證他們在依法選擇爭議解決方法,管轄權以及適用法律和法規方面的權利。 堅持走專業發展道路,建立健全金融試點制度和機制,滿足擴大金融業開放的需要。 此外,我們將順應國際化趨勢,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國際規則和慣例,以加強中國規則與國際金融市場規則之間的聯繫,支持我國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體系的全球化發展。提升人民幣在全球市場上的地位。 為了給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提供足夠的空間,保證金融監管機制的創新,我們將繼續鼓勵金融創新。 此外,我們將堅持金融風險管理的底線,高度重視國際金融市場的風險轉移,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確保國家金融安全。
二。 建立和促進司法體制和機制,以適應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擴大
4,完善涉外金融案件管轄機制
我們在選擇糾紛解決方法和適用法律,法規時應尊重當事方的權利,合理確定管轄權的依據,依法對涉外金融糾紛行使司法管轄權。 對於涉及跨境和離岸金融交易的金融糾紛案件,當事人當事人選擇在上海的某些法院通過協議開庭審理的,應當依法給予支持。 除在層次上和專屬管轄範圍內侵犯管轄權外,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審查爭議與當事人在案件提交和審理階段選擇的主管法院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聯繫。 因離岸金融活動引起的糾紛,擾亂國內金融秩序,損害國內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 此外,我們將探索和完善針對涉外金融案件和國際平行訴訟問題的司法管轄權國際衝突的解決機制。
5,建立和促進涉外財務案件專業審判機制
我們將充分利用上海專業法院審理案件製度的優勢,組織有足夠能力的法官隊伍,妥善處理涉外財務糾紛,確保案件審理質量。 涉外財務糾紛案件,應當積極使用訴訟支持,示範審判,代表訴訟等新的訴訟制度,妥善解決。 此外,我們將探索機制,讓具有國際金融法律知識背景的專家學者作為評估人參與案件的審判,以提高審判的專業性。 我們還將促進建立財務審判專家委員會,改善人員選拔和任命條件,適用案件的標準,專家參與的程序和其他機制,以便在外國法院的審判中獲得專業意見或意見。與具有規則制定意義的財務糾紛有關。
六,完善涉外金融案件訴訟制度
制定涉外金融案件指導原則,完善引渡服務,遠程證據論證,調查取證,法院審判,外國法律查明等機制,完善引渡服務過程的信息反饋機制,為查處提供便利。涉外金融糾紛解決。 深入運用司法技術,優先促進涉外金融案件網上解決全過程,完善電子訴訟規則,擴大電子服務應用範圍,探索援助服務機制,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訴訟。 此外,公證和認證所需材料的範圍應依法明確,以減輕當事人舉證的負擔。 進一步加強與高等學校和有關研究機構的合作,研究外國法律的確定問題,創新外國法律的確定和適用機制,使外國法律的確定和實施更加有效,準確,方便。
7,建立和促進涉外金融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我們將積極適應涉外金融糾紛的特點和要求,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仲裁機構,行業協會和調解組織的合作,共同打造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新格局,將訴訟,仲裁有機地聯繫在一起。和調解。 在尊重當事人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權利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優先通過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化糾紛解決平台直接申請調解。 支持符合條件的調解機構和仲裁機構使用上海法院的一站式多元化解決方案平台,將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加入特邀調解名單,積極調動專業律師充分發揮多元化解決作用財務糾紛。 為了提高訴訟和調解合作的效率,應積極利用網絡調解和網絡司法確認。 此外,我們將積極參與國際司法合作和國際金融爭端解決機制的建設,以提高中國的話語權和對全球司法體系的影響力。
8,建立國際財務規則凝聚力機制
在跨境金融糾紛案件中,要正確運用國際市場交易,清算,自律規則和慣例,並藉鑒國際司法成果,積極推進與國際金融規則相適應的體系建設。 。 充分發揮金融案例的積極作用,向國內外發布金融案例,形成系統的數據庫,引導金融市場主體樹立合理的期望,促進國際市場對中國金融的理解和信心法律制度和金融司法制度,最終推動上海在國際金融規則體系建設中作為國際金融爭端解決的重要中心發揮重要作用。
9,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特區的金融試驗創新試驗場
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特區金融試點創新試點建設的基礎上,建立和促進與金融業對外開放政策進一步部署相適應的試點制度,使之充實而充分。使用支持性政策,支持金融集群的發展,並保證各種創新性金融政策的順利實施。 此外,我們將通過發揮其集中管轄權的優勢,在金融糾紛案件特別審判程序中開展工作,為上海金融法院提供支持。 應建立和促進諸如專業翻譯和口譯機制之類的支持機制,以使外國當事人可以參與試點項目中的英語訴訟,以及諸如國內外專家參與以多種方式解決涉外金融糾紛的機制,以及可以探索引入世界知名的金融認可機構。 支持金融監管部門發展創新的監管模式,例如“監管沙箱”,以提高該地區的金融創新競爭力。 我們還將積極參與區內法律服務中心的建設,建立和促進與區內糾紛解決機構類型的合作機制,支持註冊的跨境仲裁機構按照法律,法規開展工作,增強法律服務水平。維護和執行外國仲裁案件,為建設全球性的亞太仲裁中心提供服務和保證,共同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和吸引力的金融爭端解決中心。
三, 加強相關糾紛的審判和執行
十,加強涉外金融刑事案件的審判
依法嚴厲懲治洗錢,非法集資,上市公司財務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和期貨市場等犯罪行為,嚴格控制緩刑適用,加大罰款等經濟制裁,並依法實行刑事“佔領禁止”制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加強打擊非法從事跨境銀行,保險等業務的“地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犯罪活動,防範開放過程中引起的各種金融風險。 進一步完善金融民事,商事審判與金融刑事審判之間的溝通聯絡機制,加強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共同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 金融民事和商業案件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應及時上報有關材料,並移送有關部門。
十一,加強對涉及跨境證券和金融衍生品的案件的審判
根據跨境證券和金融衍生產品的特殊制度安排,在信息披露,發行,交易,註冊,託管和結算等方面,並藉鑒國際金融正義的經驗,交易主體的權力和責任範圍是合理的。定義的。 我們將依法處理涉及滬港通,滬港通和債券通的糾紛,並妥善處理與紅籌公司的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司法執行,存託憑證, “熊貓債券”,跨境ETF(交易所交易基金)和國際指數授權。 積極探索和運用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糾紛的集體訴訟機制,提高解決涉眾證券糾紛的效率。 我們將遵守證券交易所和票據交換所的業務規則,以及因自我調節而引起的民事責任相對豁免的原則。 因自我調節引起的糾紛,應當引導當事人盡一切努力遵循內部審查程序,減少直接司法干預。 支持建立現貨與金融衍生品相結合的現代商品交易機制,促進商品期貨市場的功能發揮。 我們還將依法審理場外金融衍生品糾紛,正確識別金融衍生品合同的有效性,探索完善中央交易對手,淨額結算,交叉違約,有缺陷資產等特殊制度。以及與ISDA主協議,NAFMII主協議以及有關中國證券和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的主協議有關的適用法律規則。
十二,加強跨境投融資案件審理
妥善處理各種跨境投融資糾紛,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在華再投資。 依法處理涉及新技術,新產業,新行業,新業務模式的投融資案件,尊重投資機構,企業及其股東之間的融資安排,支持科技創新企業實施與其特徵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股權激勵計劃,並促進營造良好的氛圍,以鼓勵企業創新和創業。
十三,加強對涉及跨境資產管理產品的案件的審判
我們將妥善處理涉及跨境資產管理產品的案件,堅持“賣方應盡職調查,並警告買方”的原則。 我們還應區分標準產品和非標準產品,合理確定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和賣方的適當管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資產管理創新產品,應當依法確認其法律效力。 為了確保資產管理業務的正常發展,有必要依法釐清資產管理產品經理的信託責任標準,尊重經理在投資運作中的專業判斷,合理確定受託人的職責範圍。 ,有效保證資產管理業務的正常發展。
十四,加強對信用證,保證金糾紛的審判
我們將遵守統一信用證慣例和慣例(UCP600)和統一要求保證擔保規則(urdg758),遵循信用證和要求擔保獨立的原則,準確掌握嚴格一致的單證審查標準,遵守根據獨立擔保下的基本交易審查的必要性和限制性原則,並確定交易涉及方的身份和責任,如申請人,受益人,開證行,顧問行和擔保人等。法律。 我們將認真處理與信用證和需求擔保欺詐有關的定額付款案件,嚴格掌握定額付款條件。 妥善處理信用證和需求擔保下的融資,擔保引起的糾紛。 要注意審判中發現的虛假基本交易奪取銀行資金等違法行為,並採取適當措施,促進金融貿易的健康發展。
十五,加強跨境支付結算案件的審判
依法確定跨境支付各方的權利義務,加強對貿易單據真實性和一致性的核查義務,促進金融機構提高識別和防範支付風險的能力。 明確關鍵財務風險轉移的時間點,協調結算終局與破產法之間的矛盾,降低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此外,我們將依法審查和確認跨境支付和結算的電子證據,積極響應大數據,區塊鏈,生物識別,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電子支付應用的司法需求技術,提高結算效率。
十六,加強跨境保險案件審理
支持旅遊,醫療,物流等領域的跨境商業保險發展。 基於跨境保險產品在精算開發和風險評估方面與傳統保險產品明顯不同的事實,我們在保險起徵點,適用人群,保費確定,保險等方面充分尊重跨境保險產品的特點和局限性。我們將加強對跨境保險政策中格式化的免責條款和特殊規定的審查,並註意保險人的承保程序的遵守情況以及及時和解釋性義務的履行。 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指導當事人及時確定,翻譯,公證和提出索賠,以求取事故報告和在國外形成的實際損失證據,避免因證據不利而導致索賠解決僵局。 。 我們還將提供支持,擴大出口信用保險等政策性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理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協議與保險法適用之間的聯繫和解釋邏輯,認真區分貿易糾紛和貿易糾紛的出現。糾紛產生的原因,準確把握貿易雙方之間的糾紛以及它們是否屬於政策責任範圍。 保險單中“爭議先決條款”的有效性應結合保險人履行陳述義務的程度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存在重大不平衡而合理確定。 依法處理涉及保險產品交易的案件,支持保險交易市場的發展。
十七,加強跨境融資租賃和保理糾紛審判
要準確把握融資租賃和代銷業務的交易特點,正確理解和運用《民法典》中有關融資租賃和代銷業務的有關規定,支持跨境非銀行融資的規範發展。 我們還應遵守當事方的協議,並根據合同適用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金融租賃公約》,《國際保理公約》,《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款轉讓公約》和其他相關國際條約。 我們將審查以金融租賃和保理為名義進行實質性借貸的交易,例如虛擬融資租賃,虛擬應收賬款等,並根據其真實交易關係適用法律,以嚴厲懲處欺詐行為。
十八,加強對航運財務糾紛的審判
我們將繼續審慎處理以船上貨物,運輸單據和保稅倉單為抵押品的船舶融資租賃,船舶抵押和船舶融資案件,審慎處理以船舶金融衍生品指數為參考的實際交易糾紛,大力支持船舶金融航運金融市場的創新與繁榮與穩定。 依法審理航運保險糾紛,加強對航運保險條款和保險創新產品法律適用的研究,支持航運保險登記制度改革,妥善解決航運再保​​險,離岸航運等新型糾紛。保險和船東相互保險,並幫助建立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航運保險中心。
十九,加強跨境財務管理案件審理
依法公平,高效地處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履行法律義務等各種跨境金融行政案件,監督和促進涉外金融監管機構履行職責。依法履行職責,增強財務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充分發揮上海行政法院多元化行政糾紛調解中心的作用,大力推進跨境金融行政糾紛的實質化解決,支持金融監管機構依法進行行政和解,充分保護各個市場實體的合法權益。 加強司法審判與行政監督的積極互動和有效聯繫,依法維護財務監督,優化經營環境,共同促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加強有關執法
完善適合現代金融資本市場的執法機制,加大力度,提高執法效率。 我們將進一步加強誠信觀念,強調執法中的正當行為,嚴格禁止標準和任意扣押,依法處理交叉扣押,依法謹慎執行強制措施。 根據財務案件的特點,合理確定財產調查和控制範圍,發揮財產融資功能。 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司法處置規則,規範上市公司股票,各種債券,有價存款證,金融產品及其他金融產品的凍結和司法處置,擴大執行機制的適用範圍大宗存貨,並探索跨境財產調查和執行機制。 我們將嚴格按照有關國際條約和對等原則,加強對國際金融的司法協助,處理對外國民事和商事法庭的承認和執行判決,仲裁裁決等司法協助請求。 我們將提高與仲裁有關的非訴訟金融糾紛的保存和執行的有效性,在仲裁之前和期間,支持和保護臨時措施的實施和實施,例如中外當事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建立具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網上司法協助機制,對網上財產進行查詢和凍結,以利司法執法。
IV。 應當充分利用司法合作在金融部門進一步開放中的作用。
21.我們將預防和化解跨境金融風險
要密切關注國外金融市場對中國金融市場的影響,加強金融風險管理的源頭監管,防止跨境金融風險的入侵。 我們將尊重金融監管機構的專業監督,以金融創新的名義禁止金融產品和交易模型的法律效力,以掩蓋金融風險,逃避金融監管,依法利用金融機構的利益。 中國將支持建立和完善上海金融基礎設施跨境金融風險管理機制,確保跨境人民幣清算系統等交易或清算系統的安全。 關於金融機構的聲譽以及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我們將打擊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假冒金融機構。 我們將充分利用上海法院的大數據系統進行金融審判,以增強數據收集和分析的功能,促進司法數據和監管數據的互聯,並幫助準確預測跨境金融糾紛的後果,從而為預警有關外交事務的財務風險提供信息備份。 為確保金融安全,要完善人,銀,罪犯聯動機制的管理,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建議和對策,最終建立長效的協調機制。
22,中國將支持金融科技的開放與創新
支持監管部門開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工作,依法處理因試點項目引起的財務糾紛。 同時,要考慮鼓勵創新,風險管理和有關方面的權益保護,以加強對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管。 此外,中國將加強金融科技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鍊和5G等關鍵新興技術的研發,以確保金融科技市場的公平競爭並推動技術創新與金融創新的融合。 通過這種方法,我們可以加強財務數據的安全性和保護,鞏固專業支持和工作協調,並促進完善財務數據跨境流動的安全管理機制。
二十三,建設金融領域司法人員
加強審判資源整合,增強金融審判隊伍專業水平,培養有能力的專業人才,確保金融審判公正,鼓勵更多的專業人員加入。 大學和金融研究機構均應進行金融法培訓,並會選拔更有能力的法官出國學習並拓寬他們的國際視野。 我們還將促進人才交流,例如推薦專業從事金融審判的法官在金融監管部門或金融機構進行執業。 積極發揮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金融審判理論委員會和上海市司法智囊團金融研究處的作用,積極開展金融審判理論研究。 我們將以金融領域一流的國際司法標準為基準,努力建立一支專業的團隊,他們熟悉法律,金融知識和外語,以審理金融糾紛。
24.積極開展國際金融司法交流與合作
作為中國在上海的國際金融審判交流基地,我們將加強與司法機構,國際知名金融中心的監督部門以及國際金融組織的溝通與交流。 此外,我們將與上海的金融監管部門和大學合作建立金融法治研究中心,旨在在法律,經濟和金融的跨領域開展研究,以便更好地共享信息和成果。全球視野中有關金融法和相關案件的裁決。 此外,我們將加強與金融部門的溝通,對金融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在反洗錢等領域加強合作,從源頭上預防金融糾紛和風險。

該英語翻譯來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