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意見提出:
1.必須依法加強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當事人的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需要推進國際商事和海事仲裁,以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
2.必須努力促進與尚未批准《紐約公約》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三,在撤銷和拒絕執行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等地的仲裁裁決方面,應探索改善司法審查程序,建立統一的司法審查標準並支持仲裁發展的可行方法。以及外國仲裁裁決的不承認和不執行機制。
4,實行商事和海事仲裁案件集中司法審查的工作機制,確保商事和海事仲裁司法審查的統一標準。
5.還應該探索更多的方式和方法,使司法當局充分支持貿易和投資方面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並支持解決與“一帶一路”建設有關的仲裁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