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收管理法》於1992年頒布,分別於1995年,2001年,2013年和2015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4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43條。
關鍵點如下:
1,徵收稅款或停止徵收,減免,退稅以及追繳,逾期繳納的稅款,應當依法執行,或者由國務院依法授權制定的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規定。
2,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稅收徵管工作。 所有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均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範圍進行稅收徵收。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稅款或代收代繳稅款。
(四)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有逃稅義務的行為,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