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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2018)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12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人權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社會保障
第四章社會服務
第五章社會優待
第六章宜居環境
第七章參與社會發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版權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人。
第四條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採取預防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製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人民政府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節約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的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適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建立的老年組織足以應對老年的要求,保持老年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化意識。
全社會公認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適合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絡等公認的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製度。
第十條補充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高級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老年人適當遵紀守法,補充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老年人退休金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適當服從,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補充對老年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合理協助贍養人補充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適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適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委託委託他人或養老院等照料。
第十六條贍養人適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所有權關係或租賃關係。
老年人自有房屋,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還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有權照顧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略,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適當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適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延長贍養義務。
養人不符合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受力不能及的勞動。
二十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圖。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補充。
第二十一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乾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所有權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乾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長期的財產權益。
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毀壞毀滅的代價由老年人繼承或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指定處分財產,適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分配。
第二十三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贍養人,扶養人不合併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人群性自治組織,資深組織或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擔任督導促其增加。
第二十五條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實際上完全是公民行為能力的較高者,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的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共識確定自己的監護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預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社會保保障
第二十八條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充。
有關部門製定的醫療保險辦法,適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國家初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已有人民政府賠償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助。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扶養能力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救助。
對流浪乞討,尊重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共有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地方當地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屋等住房保障制度或進行危舊房屋改建時,必須優先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老年人依法版權的養老金,醫療費用和其他費用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人群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縱向遺贈贈養扶養協議或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個人遵循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生養死葬的義務,所有權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社會服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的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已有人民政府可以預先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地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人群性自治組織,應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
第三十九條已有人民政府適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支出。
已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興辦,經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地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佈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市鄉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常規劃撥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優先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準,建立健全的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已有人民政府正式規範的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建立公益性養老機構,適當依法進行相應的登記。
成立經營性養老機構,適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地方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退休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養老金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審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複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院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養老機構涉嫌違法的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養老機構變更或終止的,適當妥善安置收住住的老年人,並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處理程序。
第四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的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範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八條養老機構適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長期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九條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五十條已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補充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作為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設立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當局開展的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預防工作。
第五十一條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二條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納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社會優待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方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四條已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適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五條已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房屋權屬關係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就處置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處理。
第五十六條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解交,減交或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得到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優惠服務。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八條提倡與老年人長期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適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九條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對老年人免費或優惠開放。
第六十條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碼勞動義務。
第六章宜居環境
第六十一條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二條已有人民政府在製定城市鄉鎮規劃時,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佈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三條國家製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方面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已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優先推進與老年人近期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提供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五條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六條國家和社會公認的,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七條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體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製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的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九條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諮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軍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七十條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外科危害其身體健康的勞動或危險作業。
第七十一條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已有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適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二條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人群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老年人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長期合法權益的起訴,控告和檢舉,適當依法及時承認,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四條不限制保護高級合法權益歸屬的部門或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責任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任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適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予執行。
第七十六條干預老年老年人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濫用老年人或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判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懷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家庭成員盜竊,欺詐騙,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懷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侮辱侮辱,誹謗高層,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歧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養老金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對退休金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不按規定預定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任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制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院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製定。
第八十五條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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