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菸葉的單位為菸葉稅的納稅人。
第二條本法所稱菸葉,是指烤菸葉,晾曬煙葉。
第三條菸葉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購菸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
第四條菸葉稅的稅額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菸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菸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菸葉稅由稅務機關遵循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七條納稅人必須向菸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菸葉稅。
第八條菸葉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菸葉的當日。
第九條菸葉稅按月計徵,納稅人證明於納稅義務發生月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第十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