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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船舶噸位稅法(2018)

船舶噸稅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10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10 月 26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稅收法 海商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條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以下稱應稅船舶),按照本法繳納船舶噸稅(以下簡稱噸稅)。
第二條噸稅的稅目,稅率遵循本法規定的《噸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三條噸稅設置優惠稅率和普通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應稅船舶,船籍國(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限額相互關聯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規定條款的條約或協定的應稅船舶,適用優惠稅率。
其他應稅船舶,適用普通稅率。
第四條噸稅按照船舶淨噸位和噸稅執照期限徵收。
應稅船舶負責人在每次申報稅收時,可以按照《噸稅稅目稅率表》選擇申領一種期限的噸稅執照。
第五條噸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船舶淨噸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噸稅由海關負責徵收。
應稅船舶負責人繳納噸噸稅或提供擔保後,海關按照其申領的執照期限填補發噸稅執照。
第七條應稅船舶在進入港口的港口辦理進口手續時,應向海關申報稅收領稅噸取噸稅執照,或者交驗噸稅執照(或者申請核驗噸稅執照電子信息)。時,可行交驗噸稅執照(或申請核驗噸稅執照電子信息)。
應稅船舶負責人申領噸噸執照照時,適當向海關提供以下文件:
(一)船舶國籍證書或海事部門簽發的船舶國籍證書收存證明;
(二)船舶噸位證明。
應退稅海關因不可抗力在未設立海關地點停泊泊車,船舶負責人應立即向附近海關報告,並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後,按照本法規定向海關申報稅收。
第八條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後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稅。
第九條下列船舶免徵噸稅:
(一)應納稅額在人民幣五十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三)噸稅執照期滿後二十四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四)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五)捕撈,養殖漁船;
(六)避難,防疫隔離,修理,改造,終止運營或拆解,並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七)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徵用的船舶;
(八)警用船艦;
(九)遵守法律規定的臨時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船舶。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在噸稅執照期限內,應稅船舶發生以下某種之一的,海關按照實際發生的天數批註延長噸稅執照期限:
(一)避難,防疫隔離,修理,改造,而不上下客貨;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征用。
第十一條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九項,第十條規定的船舶,提供提供海事部門,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等部門,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或使用關係證明文件,申明免稅或延長噸稅執照期限的依據和理由。
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稅款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稅款萬分之五的稅款滯納金。
第十三條應稅貨物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批准先行申報並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向海關提供伴隨依法噸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後,按照本法規定向海關申報稅收。
下列財產,權利可以為擔保:
(一)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
(四)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十四條應退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限內,因修理,改造導致淨噸位變化的,噸稅執照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限內,因稅目稅率調整或船籍改變而導致適用稅率變化的,噸稅執照繼續有效。
因船籍改變而導致適用稅率變化的,應稅船舶在辦理出入境處置時,提供船籍改變的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噸稅執照在期滿前毀損或遺失的,應向原發照海關書面申請核發噸稅執照副本,不再補稅。
第十七條海關發現少徵或漏徵稅款的,適當自應稅船舶法定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補徵稅款。但因應稅船舶違反規定造成少徵或漏徵稅款的,海關可以自費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追徵稅款,並自繳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徵少徵或漏徵稅款萬分之五的稅款滯納金。
海關發現多徵稅款的,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應稅船舶辦理退還手續,並加算銀行同時活期存款利息。
應稅船舶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自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自退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查實並通知應稅海關進行退還手續。
應退稅船舶適當的自收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有關退還手續。
第十八條應稅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任令期限變更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規模不得超過二千元:
(一)未遵循規定申報稅,領取噸稅執照;
(二)未按照規定的交驗噸稅執照(或申請核驗噸稅執照電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噸稅稅款,稅款滯納金,費用以人民幣計算。
第二十條噸稅的徵收,本法未作規定的,根據有關立法徵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法及替代《噸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用語的含義:
淨噸位,是指由船籍國(地區)政府簽發或授權簽發的船舶噸位證明書上標明的淨噸位。
非機動船舶,是指自身沒有動力裝置,依靠外力驅動的船舶。
非機動駁船,是指在船舶登記機關登記為駁船的非機動船舶。
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養殖船的船舶。
拖船,是指專門用於拖(推)動運輸船舶的專業作業船舶。
噸稅執照期限,是指按照公曆年,日計算的期間。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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