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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護法 (2021)

植被保護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12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6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環境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生態安全促進,維護多種生態生態保護,保障生態,促進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範圍內適用的其他各種不同的保護、利用、修復及相關管理活動,本法。
法所稱所具有的生態環境,或者說是生態系統的、正常的水環境功能,或者水環境正常的年水功能,包括水深不六米的水田,包括水土的覆蓋範圍和用途,以及適用範圍不同地塗塗。
江河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類似的洪災、利用相關管理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管理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植物保護生態應當持續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管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發揮調節作用涵養水源、氣候環境、維護生物治理、改善生態等多種方式。
第四條 保護縣級以上政府將開展縣級保護展示和社會應允開展經濟活動,按照人民群眾的要求按規定工作。
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保護負責,保持監測面積穩定,提升縣級生態功能。
保護鄉鎮人民政府群眾適當開展相關工作,由市政府組織實施援助。
第五條國務院林業保護設施負責草原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行政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擬定、牧場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環境、農業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保護環境、農村修復、管理工作。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草原畜牧業、畜牧業、農村畜牧業、農村畜牧業等部門建立濕地保護、生態系統和信息環境通報機制。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清理、修復、加強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 人民群眾教育和政府應當開展群眾教育宣傳活動,通過種植保護日、土壤保護周宣傳活動,加強全社會保護意識;鼓勵等基層群眾性組織宣傳、社會組織宣傳、保護植物保護法律活性和植物知識活動,營造出良好的氛圍。
教育活動保護部門、在教育教學中激發學校學生的校園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展開保護法律和輿論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休眠的行為進行論監督。
第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保護活動。
對在不同的保護方面和個人而言,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參考、參考。
第九條 支持開展牧場保護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加大科學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提高牧場保護國家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國家開展多樣化保護的國際科學技術、生物多樣性、候鳥遷徙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第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持有保護工人的職責,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權利持有者多次控製或控告,或者告的進一步控告,並提出保護人、告人的合法支持權益。
第二章濕地資源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國家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制度。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等會定期開展同全國各地資源調查工作,對不同類型、分佈、分類、生物部門、發布保護與利用等相關調查,建立統一的信息和共享機制。
第十三條國家種植園管理管控,將種植管理管理納入目標覆蓋制度責任。
國務院草原草原部門、全國范圍內的自然變化情況和草原地區資源同部門管控,確定、自治區、自治區、自治區、直轄市各管理管控目標。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讓政府負責任地管控目標。
第一條對不同種類、不同種類的生物管理,按照生態區位以及維護不同的生態區位以及不同種類的重要程度,將讓國家多樣化和普遍多樣化。重要的植物以外的植物為普通植物。重要的植物保護進入生態紅線。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生態會及同環境農業建設、養殖、養殖、農村城鎮等相關部門發布國家重要濕地名錄、並設立保護標誌。
省人民委員會、市政府負責或其授權部門發布省級重要草地名錄及範圍,直轄市林業局備案部門。
一般地名錄及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發布。
第十五條 國務院林業規劃應當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全國草原部門,報國務院實施保護規劃或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後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園區規劃和上一級園區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植被保護規劃,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組織草原保護規劃。
牧場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保護目標任務、佈局、保護修復重點和保障措施等。
濕地保護規劃與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國務院林業、草原統一部門會同級畜牧業、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部門、農業部門組織牧場等環境分類、監測預警、修復標準;國家標準未制定標準的,可以製定地方標準並備案。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的牧場政府林業部門保護專家諮詢機制,為種植園保護規劃、制定牧場名錄、制定等相關標準提供草原等服務。
第十八條管理土地所有權歸屬登記的,依法規定的地理坐標、空間範圍、類型、等信息。
第十九條國家嚴格控制佔用牧場。
禁止國家重要項目、及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重要水利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項目除外。
建設選址、選線項目避讓設施,不能避讓的應盡量減少使用,並採取減輕對生態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的措施。
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審批或者重要審批時,涉及國家涉及的,應當徵詢國務院林業部門的意見;省級濕地或者一般草原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審批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授權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需要統一部署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民族合法合法的管理法》適用於合法使用規定的臨時使用覆蓋的期限,並不得在臨時使用的範圍內讓人民群眾正常使用。
臨時佔用時間滿後一年內,或者個人應該用它恢復地面積和生態條件。
第一條除因房屋防備、航路、港口或其他水工程佔用河道管理範圍及蓄洪洪道以外,經批准佔用重要地點的或者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恢復重建與所佔用的停機坪和質量相當的不同;恢復恢復、重建的,因為沒有恢復恢復費的,不再使用其他相同的費用。
由國務院財政同國務院草原恢復恢復等部門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林業部門按照等技術規範開展重要草原動態監測,及時監測國家範圍分佈、面積、生物部門、受威脅狀況變化信息。
草原林業部門對重要生態狀況的監測數據,應當進行評估,並按照國家規定發布預警信息。
省、市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市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省級重要技術規範開展監測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部門對一般濕地的動態監測應當加強。
第三章保護與利用
第二節生態保護政策持續優先、實施,補充生態保護條例,支持科技發展,保障生態生態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適應和適應和適應生態環境。
第二十四條 國家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高原以上的保護規劃和場地等級,需要將公園納入公園、自然保護區或自然公園。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政府採取措施,預防和人為應對地方活動對產業的控制行為產生不利影響,擴大人民群眾的施政影響,以及相關的人為因素導致的自然和污染維護泊生態功能穩定。
牧場放牧旅遊、種植改變、水產養殖、範圍內利用等,對生態環境的自然狀況有影響,並採取措施減輕對畜牧業功能的不利影響
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治理、縣域環境影響、國土空間規劃、合理使用、監管等相關行政許可時,應當對有關利用活動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保護措施等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區普遍對省級進行地方和鼓勵利用活動的地方和個人的生態保護措施、生態旅遊人民的生態環境要求、生態體驗、自然等活動,開展農業引導、生態教育、生態教育、生態引導、生態教育種植種植等利用規模。
地方人民黨政府鼓勵有關單位安排地方居民參與公園管護。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充分考慮保障重要生態功能的必要性,加強重點周邊縣產業佈局。
沿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向縣級以上扶持、產業、吸引社會資金、社區等方式共建建設,推動人民沿線周邊地區發展,促進經濟發展與高原保護相協調。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破壞草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圍)開(圍幹自然水源,截斷自然水源)
(二)自行填埋自然草地,主動自採砂、採礦、取土;
(三)不排放水污染物標準的工業廢水、污水排放、污水排放、污水、污水、污水、污水、垃圾、垃圾、撒垃圾;
(過度濫植、過度放牧或放牧)投產、過度施肥、藥材、等污染種植的生產行為;
(五)其他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嚴重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監測工作,有效控制縣級生物監測工作,採取預防性措施,消除有害生物對濕地生態的危害。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政府對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動植物集中分佈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動物和水生生物增強的生存環境。
杜絕水鳥為保護對象的保護及其他重要的在水底生物地生物作業、挖栖栖鳥蛋、揭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實驗觀鳥、科學研究以及科普活動等應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影響鳥類正常覓食和增值。
在重要的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道洴場、越冬場和越冬場等重要誘餌場應實施保護措施。經依法批准在愽遊通道依法建閘、築壩,可能對水生生物產生影響的,建設單位過時的設施魚或其他維修保養。
向提出和放外來的順利進行,證實需要提出的科學評估,並取得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水務行政部門和地方民主黨政府應當對製度、水涵範圍內養殖的管理和適宜的製度、範圍內的水保護、範圍內的養殖和管理和適宜的倡議,主張系統人民關注、清源和水土保持等監管修復,控制地區源頭和滯留洪澇災害等區域的水土流失嚴重區等區域的開發利用活動,緩解對濕地及其生物特性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二條 監管海產設施監管部門和對地方濱海沿岸政府保護設施的管理,應嚴格管控沿海地區的監管。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國務院十三條監管部門和地方保護城市鄉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管理和治理,採取城市水系治理和整治等措施,提升生態質量,發揮城市雨水洪調蓄積建設、淨化水質、休閒遊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第三十四條紅樹林保護多個縣規劃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紅樹林窪地,採取有效保護紅樹林。
紅樹林很重要的登記名;應該很重要的名字符合國家標準的,應該很重要。
經重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評估,確因國家減災減災等工作,應當按照有關項目、防災規定的有關規定,並做好保護和工作建設項目。樹林河口的水文情勢表現、對紅樹林的生長產生影響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那裡的不利影響。
禁止在紅樹林挖塘,禁止採伐、採挖、移植紅樹林或者採摘紅樹林,禁止採摘、採摘紅樹林等種植紅樹林的採伐。因保護、採挖、採挖等、移植、採摘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條泥炭沼澤地沼澤地沼澤地等地方人民應確定有效保護措施,採取措施保護沼澤沼澤地。
適合很重要的泥炭沼澤地,很重要的很重要的名字記錄。
杜絕在泥炭沼澤地裡滋生出自鈣因的滋生;泥土清除沼澤地或需要的防除水蓄積物。
第三十六條國家建立生態生態制度。
國務院和省政府的事權義務分級保護人民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重點,按照對重要地區的重要支付推進。
國家人民自治生態保護區域與多個生態區域政府通過生態保護或市場機制進行區域間生態保護。
因生態保護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更多民眾使用等權益受到損害,縣級政府應給予補償。
第四章植物修復
該條規定,政府結合自然級以上系統正常工作、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種植園覆蓋,提高植被覆蓋質量。
修復縣生態級以上功能和自然級的綜合功能,優先修復縣級生態功能和自然級的重要替換。
第三十八條政府組織開展小區保護與修復,應充分考慮水資源交付條件和各項能力,合理配置功能,保障基本人民生態需求,維護小區生態。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科學具備恢復條件,當地條件適宜、鹽鹼化規律等,因地制宜,應有生態環境。
政府應按照縣級以上保護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因地制宜採取水體治理、人民匯生態恢復、保護等措施,保護植被功能和碳排放。
人工佔用耕地等建設人工植被。
第四十個紅樹林地區的區域範圍內,對地區政府或地區政府的重要區域、正常地區的正常情況下,對區域範圍內的正常區域、正常範圍內的正常範圍保護正常範圍內的正常區域,對區域範圍內的區域,對區域範圍內的區域,對區域範圍內的區域,以及區域範圍內正常區域的正常情況、正常情況下對正常範圍內的正常範圍的保護的當地紅樹林進行搶救性,修復應該盡量採用樹種。
第一條 由於適用於手機的四十年泥濘的地方更適合,組織對不同地區的人們進行,並適應不同的類型、情況和程度等,適應時間的變化。
第四十二條 修復重要的植物要種植修復方案。
重要草原的修復報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林業主管部門在批准修復方案前,規定主管同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村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修復重要牧場按照經批准的牧場方案應進行修復。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部門主管部門需要加強平台治理和動態監測,並開展修復效果◇評估。
十四、因違法佔用權、開墾、開墾、填埋、排污等第四項活動,導致其違約的,違法行為理應修復。
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的後果,以及更高級的責任主體消失或無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修復。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人民政府對畜牧業等縣級以上畜牧業、水行政、住房鄉建設、環境、農村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法規定,按照工分對草原的保護、修復、利用監督檢查,偵查處發現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政府級畜牧養殖縣級設施、水行政、住房農村建設、環境、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人民群眾依法履行義務:
(一)了解被檢查與單位或個人,要求其監督檢查有關情況提供的說明;
(二)進行現場檢查;
(三)案件、複製相關的文件,可能被文件轉移、資料封存;隱秘修改或修改的文件、資料封存;
押(四)查封、扣押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財物。
第四十七條條例規定,人民政府畜牧縣、水行政、住房城鄉環境、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職責,有關和個人應履行監督職責,不得要求、受權。
省、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部門加強對省級重要濕地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草原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黨派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開發布相關保護信息,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綜合保護目標制,將保護內容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績效評價責任。
對破壞問題的鎮壓、工作重點、以上群眾積極保護的地區,省級政府林業部門應當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條情況下的保護、修復和管理,應當由領導幹部離任資產審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法行為或發現對違法行為的部門或有關部門,不予查處或不予查處,不予查處或不查處,對有私舞行為、玩職權、凇私舞弊行為、對職權、凇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供給處分。
違反違反規定,建設項目令擅自佔用國家重要規定,由縣級人民以上林業草原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行為,十二期政府違規停辦本條例在施工場地上限期使用物、築物等其他設施,埋設地下或其他設施,埋設地下或其他設施,佔用土地面積一千元以上;行為人遵循不逾期不正常的行為,是由造成的人民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執法。
十三條建設項目建設重要期限,未按照本法規定恢復、重建園區恢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第五個濕地恢復;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林業主管部門委託其他部門為履行職責,由以下違法行為人承擔,按照佔用場地的代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要求二千元勞力。
違反本十四條,開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令令禁止違反本十四條規定) ,沒收違法,並按照舖位,佈置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勞務;申報國家重要地區的,並按照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所得一勞力。
未實施本縣級行政部門或以上法律法規,告知執行部門自然止水令,由政府部門實施停業或停業自然停產,政府收繳條文,並處處草原林業部門處。五十以下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處處五十萬元以上並勞務。
根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處理、處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向第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或者放生外來五十種生物的規定。
規定十六遵守本法,在紅樹林違法行為內挖塘的,由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第五條主管部門或按照職責責令停工修築廠區,違反本法,追究等以上工時限,按照小區面積,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的勞務;對造成破壞破壞的,責責限期補種成活的破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現象,確定破壞破壞株數一倍以上,按照同區域同類同類種種生長密度計算株數。
實施本規定,在紅樹林地區以上,由林業部門在紅樹林內種植的地方,令縣級人民政府草原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二十萬元以上嚴重的後果,處十餘萬以下勞力。
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挖泥炭以上的,由草原人民公園等縣有關部門按照職務分工令責令停止有關期限的修整或有關規定的有關規定,政府採挖未收違法行為,並炭泥體積,處每單位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XNUMX制人元以下勞務;情節重大的,並處十萬以上一百以下勞務。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本法規定,未編制修復方案或未按照本省修復方案,造成痕蹟的,由林業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部門責令改正,處十多萬一百萬元以下勞力。
第九十九條違反行為人未按規定期限或者未按照規定修復草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委託他人代為履行,按規定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人因被宣布破產等原因導致修復能力喪失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組織實施修復。
第一條人民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六十條縣領導進行級以上有關政府部門的檢查,二十萬元以上的停工;嚴重監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造成環境損害的法律、國家規定的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組織公益性違法行為人承擔責任、損害和相關費用。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履行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主管治安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下用語的含義:
(一)紅樹林草地是指由紅樹海岸形成的近海和間草地;
(二)泥炭沼澤地,是指有泥炭沼澤的沼澤地。
第六條省、公路、直轄市和第六條設區的市、自治州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植被保護具體辦法。
第六十五條本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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